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2〕47号

被告人罗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73********,*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为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里,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2月11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罗某为了通过地下“六合彩”获利,以投注金额12%的抽水返利发展了黄某某(已判决)为下线合作收码,并接受赌博人员谢某某、许某某非法投注。每期开奖前,罗某提供一个地下“六合彩”网站的网址和账号密码,黄某某、谢某某、许某某将投注号码和相应投注金额录入网站中,开奖时间及结果参照香港六合彩。开奖后再进行资金结算,若中奖金额小于投注金额,则由下线将扣除中奖金额和抽水返利的投注资金通过微信或银行卡转给罗某;若中奖金额大于投注金额,则罗某将减去投注资金后的中奖金额和抽水返利通过微信或银行卡转给下线。2016年6月至2019年6月,罗某接受黄某某非法投注348期,收到黄某某转款金额1601780元,返还黄某某金额1275080元;2016年5月至2020年10月,罗某接受谢某某非法投注172期,收到谢某某转款金额1072158元,返还谢某某金额286290元;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罗某接受许某某非法投注217期,收到许某某转款金额1870780元,返还许某某金额282690元。罗某召引黄某某、谢某某、许某某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的金额为63887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微信交易明细,银行转账明细,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谢某某、许某某、刘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接受他人非法投注地下“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肖峰

检察官助理 罗海龙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