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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 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 | 刘乐荣

客户经理作为银行发放贷款的第一个环节,负责收集客户资料和客户前期调查,并对客户资料和调查的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贷款调查报告披露的内容是客户资料和调查的真实性直接反映,客户经理调查意见的直接体现,调查报告披露内容与实际不符,说明客户经理贷前调查履职不到位,严重的已经构成了违法发放贷款罪。作为银行客户经理司某,他在调查某公司300万元贷款时,发现客户不符合调查条件,在客户采取了形式上规避措施后,出具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且同意贷款的调查报告,并在预审会上隐瞒客户真实情况,据此法院认定司某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份,卓达商贸公司向甲银行申请贷款300万元,司某时任甲银行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负责该笔贷款业务的审核工作,在审核过程中,司某发现张某(已判决)实际控制的卓达商贸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仍同意为卓达商贸公司办理贷款300万元并进行上报。2017年2月4日,甲银行经研究后,向卓达商贸公司发放贷款300万元。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明,司某对卓达商贸公司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调查后,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但仍签名出具了同意贷款的调查报告并提交预审会,并在预审会上未汇报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导致之后的审批环节通过,最后发放贷款。司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不符合贷款条件,仍出具同意贷款的调查报告,预审会隐瞒实情,导致发放贷款不能追回,其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经过一审二审,在综合考虑考虑金融机构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司某负责贷款审查,并充分考虑司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司某最终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实际控制人处于缓刑期、贷款用途明显虚假、财务报表明显虚假,客户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且客户经理事先知情,符合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要件

为进一步了解法院如何认定司某是明知客户不符合贷款条件,笔者查阅了客户骗贷的判决书,仔细剖析了客户贷款全过程,发现客户存在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三个情况,据此,笔者认为:司某作为一名71年工作多年的银行客户经理,确实不应该同意发放卓达商贸300万元贷款,再加上在贷款预审会故意隐瞒,法院判处其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符合法律规定,但结合贷款金额及当前仍未归还的情节,量刑处罚又显得过轻。

(一)贷款公司实际控制人处于缓刑期,主体资格不符合贷款条件

2014年4月10日,张某一人出资成立了卓达商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汽车及汽车零配件等;2014年11月13日,张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2016年11月,张某找到甲银行司某要求贷款300万元,因为张某仍处于缓刑期无法贷款,当月张某将公司法人过户给邓某(注:名义上贷款前,张某已经和卓达公司没有关系,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定代表人),但张某仍是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司某对张某仍是卓达商贸实际控制人是清楚的,甚至股份转让事情都有可能是司某出的注意,因为除了邓某之外,张某也是卓达商贸300万元贷款的担保人之一。

(二)受托支付合同虚假,贷款用途明显虚假

判决书显示,卓达商贸是以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二手车的名义向甲银行贷款300万元,企查查显示,汽车销售公司注册资本虽然有300万元,但实缴资本为零,该汽车销售公司为空壳公司,就此可以判断卓达商贸用于贷款的受托支付合同为虚假,申请贷款的用途也是虚假卓达商贸实际控制人张某证言显示,他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不属实,其中150万元贷款由担保人瑞鑫公司使用。

(三)公司财务报表数字与实际相差太大,明显虚假

判决书显示,贷款资料中收集的卓达商贸2015年财务报表显示,该公司有价值269万元的房屋、82.69万元的交通工具,公司还有价值947.83万元的空调、冰箱、油烟机等家电产品。实际情况是,卓达商贸的房屋是租赁的,空调、冰箱、油烟机根本就不存在,这些都是会计师事务所帮他做出来,完全不属实。由于司某贷前现场调查过卓达商贸,财务报表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应该是很清楚的。事实上,不仅卓达商贸没有什么资产,甚至张某家里也没有什么资产,卓达商贸公司经营也不怎么好,张某配偶证言显示“他们在村里有一处两层半独院,无房产证。张某于2014年开始经营卓达商贸公司后,把钱全投在了公司,经营生意不景气”。

注:上述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豫0621刑初116号《*卓达商贸有限公司、张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豫06刑终172号《司某违法发放贷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结束语

判决书显示,司某提出上诉“他贷前实地调查后明确上述贷款不符合条件,并将此情况报告部门负责人靳某,最终是迫于领导压力才违规发放上述贷款”,可是靳某证言显示司某并没有向其报告上述贷款不符合条件。在法院看来,不管司某是否向靳某报告过,这个上诉理由只能再次说明司某事先就已经知道上述贷款不符合条件,再加上司某在贷款预审会上并没有报告上述贷款不符合条件,这样从法律层面,司某违法发放贷款罪完全做实。

最后,笔者要告诫广大银行客户经理:在界定贷款责任时,更多是依托于贷款客户档案中的资料以及你们所撰写的调查报告,如果你们收集的资料存在明显的瑕疵,调查报告与客户实际情况不符,不仅是违规,严重的还会是违法。为此,请你们认真审核客户提交的各类资料,如实撰写贷前调查报告,并据此表达出最合适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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