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岩,女子陈某以8万元购买德国牧羊犬,在高速路口晨练,未系绳子的狗忽然横穿马路,到中间双黄线时被张某转弯开来的货车当场撞死,张某未立即停车,直到陈某追出数百米才停车。
陈某称狗花了8万块,系纯种德国牧羊犬,具有纯种德国牧羊犬血统证书。买来至今已近八年,陈某投入了很多饲养成本,每月固定购饲料260元,另加三十斤大米煮牛肝、猪肺、猪肝、猪皮等除了下雨天,每天都要带它去跑步、训练,对它训练有素,一声令下,坐、立、站、卧、随行样样行。
陈某认为在爱犬已过路中双实线的情况下,张某还撞过去,完全是其车速太快,没有及时发现前面状况,未能及时采取制动措施,以确保行驶安全而造成的,过错全在于张某,向张某索赔共计14万。张某拒绝,陈某将其起诉至法院。(福建某法院)
@王仪律
一条狗居然价值8万块,简直是让人无法想象。但是看到陈某每天给狗的喂食,似乎也觉得可以理解。按照陈某的说法,每天会给爱犬吃1斤大米煮1斤牛肝,煮好后喂时再配1斤多的犬饲料,一天喂两顿;明天就配猪肺,后天就配猪肝,大后天就配猪皮等轮换着煮喂;每天伙食支出20元左右。看到这种菜谱,古代皇帝都觉得自己伙食不行。
那么在法律上,陈某要求张某赔偿14万的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车撞人属于交通事故,但是撞死了狗,能不能按照交通事故来处理呢?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可以看出来,虽然狗不能算作是交通事故的主体,但狗作为陈某的财产,被撞死,也是符合交通事故的要件的,因此这算是一起交通事故。
根据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动物也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因为动物致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较一般物体有更大的危险性,从而有必要加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管理责任。当地也强制规定,携带犬外出时,犬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陈某带着狗外出,不但没有系绳子,反而放任狗横穿马路,导致被张某的车撞死,因此陈某对狗的管理不当,导致狗被撞死具有重大过错,因此,陈某必须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陈某在高速路口车速太快,自身也没有进到谨慎驾驶的义务,没有对马路上的情况进行观察,因此,张某对狗的死亡也是要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的。
陈某在索赔的理由中有一条是精神损害,理由是当有人对陈某大声说话或打陈某,狗都会随时护卫。陈某对它付出了太多太多的时间、精力,与爱犬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张某的行为让陈海煌痛失爱犬,给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其实陈某的这种说法,看似是有道理,但是从法律上并没有依据。法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损害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般来说,是人的相关身体等权利受到侵害,法律也也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但是陈某的狗即便是很贵,而且耗费了陈某心血,但是狗毕竟是狗,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因此,陈某据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不成立的。
最终,法院是判决张某赔偿9千块,如果陈某的狗真的是价值8万块,这个赔偿,个人感觉还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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