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法制报大同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2022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减量控大”工作部署,坚决打好隐患歼灭仗、秩序进化仗、信息制导仗、宣传攻势仗、协同共治仗“五大硬仗”,重点实施农村交通安全治理能力提升,恶劣天气交通安全高影响路段优化提升“两项攻坚”。组织开展了一系列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工作,进一步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2022年8月1日至8月29日,全市公安交警共查处各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20912起,其中:酒驾700起、醉驾18起、超速191起、超员310起、超载547起、闯禁行1987起、涉牌涉证1679起、机动车不礼让行人3965起、不按规定车道行驶4551起、分心驾驶776起、闯信号3191起,逆行2200起,骑乘摩托车不戴头盔797起。
为进一步发挥交通安全宣传曝光的警示作用和舆论宣传引导力量,倒逼各种隐患排查整改落实到位,全力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省厅交管局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减量控大”和夏季交通违法“两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部署要求,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现对全市2022年8月份的“突出违法车辆”、“事故多发路段”、“典型事故案例”和“典型违法案例”等进行集中曝光。具体如下:
一、突出违法车辆
为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进一步提高辖区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对辖区内存在违法未处理数量达到15次(含)的重点车辆进行梳理、公告。请名单内违法车辆所属企业尽快处理违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本数据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28日,如已办理,请忽略。
二、严重安全隐患路段及整改情况
2022年1-8月共排查严重安全隐患路段11处,其中已整改8处,正在整改3处。
三、典型事故案例
1、醉酒驾驶电动二轮车 逆行引发交通事故负主责
2022年7月30日晚,大同市平城区金盾街发生一起电动二轮车(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民警迅速出警,到达现场询问时,发现电动车驾驶人身上散发出浓浓的酒味,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61mg/ml,属于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民警经事故调查后认定:电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且逆向行驶,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安全驾驶,并且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大同交警提醒: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也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同样要承担相应责任。
2、冯某驾驶哈啰二轮电动自行车载人逆行引发交通事故负主责
近日,冯某驾驶哈啰二轮电动自行车搭乘史某某,沿云冈区同泉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文化街路段处时,与由段某某驾驶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冯某,乘车人史某某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冯某骑电动车载人逆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大同交警提醒:请广大驾驶员按规定车道行驶,切勿逆向行驶,安全文明出行。
3、 郝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逆行电动车相撞
近日,郝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西环路北馨花园加油站加完油驶入机动车道时,在道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处,与由南向北逆向行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骑行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行驶至非机动车道,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骑行人骑电动二轮车逆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大同交警提醒:逆向行驶扰乱道路交通秩序,更严重威胁到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驾驶员安全文明出行,共同营造良好的安全出行环境。
四、典型违法案例
1、王某无证酒后驾驶未检验摩托车被查处
8月9日晚,浑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县城天峰南路执勤时发现一男子“面色红润”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与驾驶员王某沟通期间,民警发现其身上散发着浓浓的酒味,疑似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王某体内酒精含量为66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由于王某无法出示其机动车驾驶证,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大队进行进一步调查。
经调查发现,驾驶人王某在2018年3月曾因无证驾驶、酒驾被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行政处罚过,这已是其第二次酒驾被查,且王某从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不具备驾驶摩托车的资格。同时,所驾车辆状态为逾期未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浑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对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驾驶未按规定时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2500元,行政拘留20日的处罚。
2、贾某某驾驶无牌低速载货汽车车厢违法载人被查处
8月11日上午,天镇县贾家屯村贾某某驾驶无牌低速载货汽车车厢内搭载7人,在201省道被天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查,贾某某从事殡葬行业,当日低速货车埋坟完毕后搭载埋坟人员返回,途中被查获。天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贾某某无牌、货车违法载人两项违法行为处以记12分,暂扣驾驶证,罚款1200元处罚。
交警提示:车厢违法载人缺乏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既违法又危险,一旦发生事故,乘坐人的生命安全将受到极大威胁。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要从思想上认识到违法载人的危害,拒绝乘坐隐患车辆,安全出行。
3、大型客车超员被查处
8月16日,左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鹊儿山中队民警在辖区109国道执行巡逻勤务时发现一辆大型客车车内过道有人站立,民警立即驾驶警车将该车截停。经进一步核查,发现该车存在超员(核载26人,实载29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对司乘人员开展了安全教育,对超载人员进行了分流转运。同时民警依法对驾驶人做出驾驶证记6分,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交警提示:车辆超员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在“顺便”挤一挤的同时,便埋下了交通安全隐患。为了自己和乘客的安全,切勿贪图一时便利超员行驶,请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对生命安全负责。
责任编辑:王文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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