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黄某在浙江省温州市xx县经营着一家休闲农场。

2013年11月,因经营需要,黄某向有县政府申请了400平方米农用地,建设仓储用房。2014年4月,县政府批复了用地申请;2014年8月,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农用地批准通知书》送达黄某,该通知书载明,同意用地,用地面积404平方米,使用期限四年,设施用途为水果筛选及农机仓库房,建筑层数为一层简易彩钢结构。之后,黄某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一栋二层的仓库房。

2018年10月,县执法局突然向黄某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该通知载明,黄某的仓库系违法建筑,限期一周内自行拆除。黄某没有理会。2018年12月,执法局组织人员将黄某的仓库强制拆除。2019年10月,黄某以执法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二、被告答辩

1.黄某的起诉已过起诉期限,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满的,应当在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黄某在2018年12月就直到执法局强拆了自己的仓库,但直到2019年10月才提起诉讼,超过了6个月,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2.黄某的仓库系违法建筑,应予拆除;执法局拆除违法建筑,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8月,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农用地批准通知书》中,明确载明,使用期限四年,建筑层数为一层。2018年10月,涉案土地的使用期限到已经到期,执法局通知黄某拆除仓库,但黄某拒绝履行。且黄某的仓库建造了二层,超出了用地批准中的层数。

三、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1.黄某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2.执法局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市,没有告知公民起诉期限的,起诉限期从公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在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具体到本案中,执法局2018年12月实施了强拆行为,但是没有告诉黄某应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因此在2019年12月之前,黄某提起诉讼都不算超过法定期限。

关于焦点二:执法局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起作出的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

本案中,执法局拆除黄某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才可以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如果是违法建筑的拆除,还应当予以公告。本案中,执法局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因此其强拆行为违法。

四、法院判决

确认执法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