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涉传被立案以来,张庭夫妇一直备受关注。
关于该案违法管辖、违法查封冻结等问题,达尔威公司代理律师此前已发布“达尔威案法律问题十问十答”等文章详细阐释,在此不再赘述。本文想要探讨的是,如今,距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作出第一份违法保全裁定已满一年,到期之后,法院作出续冻裁定了吗?如果没有作出,是否又构成新的违法?
答案显而易见。裕华区法院迟迟未作出续冻裁定,不仅违反了有关规定,也与石家庄中院和其他地市法院的通行做法相悖。
一、冻结期限届满前,理应作出续冻裁定
2021年7月9日,应裕华区市监局申请,裕华区法院针对达尔威公司及其子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等20多名主体,作出了冻结其银行存款的(2021)冀0108财保33号裁定。
裁定书未注明冻结期限,但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第485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也就是说,前述裁定已经到期,如果没有合法的续冻手续,相关资金理应解冻。
目前,达尔威案迟迟未结。据了解,裕华区法院今年6月口头告诉达尔威公司律师,声称裕华区市监局已向该院提出续冻申请,裕华区法院将裁定继续冻结存款。
然而,法院至今未向公司、律师送达续冻裁定文书。面对律师的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语焉不详。
事实上,对于续冻,《民诉法解释》规定得很清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与此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续冻当然属于财产保全的范畴,出具裁定的要求不言自明。
对此,中国银监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的通知》也进一步细化。《通知》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存款冻结期限“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作出原冻结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办理续冻手续。”
第八条则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或者解除冻结时,应当持“协助查询财产或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法律文书”。从实践来看,裁定书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
不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也明确要求,“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其制定目的在于“为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样作为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与查封并无本质区别,很显然,继续冻结也应当重新制作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石家庄中院及各地法院续冻均作出裁定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笔者随手检索,发现各地法院续冻均作出裁定。裕华法院的上级法院石家庄市中院就是如此。
2019年10月12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1知民初4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此后,在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的2020年10月9日,该院又作出(2019)冀01知民初48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该公司存款。
无独有偶,在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倪某、邵某被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存款1050万元。案件移送到石家庄市中院管辖之后,石家庄中院也作出了(2018)冀01民初158号民事裁定,裁定继续冻结倪某、邵某的相关存款。
与裕华区法院同级的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也是如此。2015年,桥西区法院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02778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被告许某名下银行存款。
同在河北省内,唐山市中院也是依法作出续冻裁定。该院(2021)冀02民终2438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冻结江苏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存款105万元,一年之后,案件移送到唐山市中院管辖,中院于是依申请作出(2019)冀0207民初2026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对105万元存款继续冻结。
河北省之外,其他省市法院其实也严格遵守着相关规定。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的(2021)湘0281财保5号行政裁定书为例,申请人醴陵市市监在查处被申请人翼猫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涉嫌传销案中,向法院申请继续冻结有关银行账户共计6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笔者注意到,其实,这是继翼猫科技2020年因涉嫌传销被裁定冻结6000万元一年后,由同一法院作出的续冻裁定。
此外,在莱芜某公司与日照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山东日照中院于2014年4月16日裁定冻结了莱芜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0万元,日照中院又裁定继续冻结该笔存款。凡此种种,笔者不再逐一列举。
法谚有云,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相比其他法院,对于是否续冻,裕华区法院仅仅口头告知,无疑既违法,又傲慢。
三、裕华区法院不出具续冻裁定会有何影响?
第一,影响达尔威公司复议申请权。《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诉法解释》第171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依照上述规定,当事人对保全不服申请复议的前提是要“收到”保全“裁定书”。
对于本案,裕华区法院在初次冻结达尔威公司存款时,的确出具了33号裁定书,达尔威公司的代理律师也因此得以申请复议。但时至今日,达尔威公司有关存款冻结已满一年,若裕华区法院不出具续冻裁定书,达尔威公司如果对续冻有异议,如何复议呢?法定程序救济权利如何保障?
第二,违背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涉及法安定性与国家行为可预期性,缘起于对社会秩序的深层次需求,其不仅约束行政机关,更寓有规范包括法院在内的所有公权之使命。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的诉讼文书样式中,《民事裁定书(诉前财产保全用)》载明了“期限为......年/月/日(写明保全的期限)”;《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也载明了“xxxx(证件种类、号码:......)在你处xx账户的存款......元,请暂停支付X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可见,法院作出的冻结文书除显示冻结的账户、数额外,还应明确冻结的起止日期。这有利于当事人对未来生活产生预期,从而作出合理的生产生活安排。
将目光回到本案,若裕华区法院不出具续冻的裁定文书,不光达尔威公司无法预测案涉款项还会被冻结多久,其他公司也无从知晓是否还有被继续冻结的风险,这种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期性将会使当事人无所适从。
四、结语:企业家尊严如何保障
在《企业家的尊严:为什么经济学无法解释现代世界》一书中,迪尔德利·N.麦克洛斯基认为人类取得如此经济成就的真正原因,就在于企业家享受到了尊严和经济自由。
经济自由当然不是违法的自由,但客观而言,对于网络销售这一新兴业态,在没有现成作业可“抄”、法律规定也不甚完善之时,理应允许企业有“犯错”和“改正”的空间。
比之更重要的,是要使企业家享受到尊严,这不仅仅体现在保障企业家的复议申请权,还体现在企业家可以对未来生活拥有合理预期。
之所以要求裕华区法院以出具裁定书的方式续冻,不仅是出于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在为保障自身权利而努力。如何努力?正如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所写道的:在私权的底层,于生活的毫末,这种力量必须一点一滴地形成和聚合。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