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舟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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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天下午的

市八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上,

《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获表决通过,

将于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图片来源:市人大常委会

《条例》分为六章,共四十八条,对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体制、规划、建设、保护、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近些年来风景区内

违法违规建设活动时有发生,

为遏止该类行为,

《条例》规定:

严审核建设项目,要求建设项目须符合风景区规划且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并禁止在风景区核心景区内新建、扩建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所(院)、度假村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风景区保护的国土空间规划,逐步迁出。

《条例》还根据区内风景名胜资源的不同特点,对历史建筑、海岸沙滩、森林植被等设置了分类保护措施。明确风景区内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建筑、经文、石刻等人文资源和山体水体、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地质地貌景观等自然资源,均属于风景名胜资源,其真实性、完整性应当依法严格保护。

通过刻划涂污、钉挂和绑扎等方式损害景物或者设施;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烧荒或在禁火区吸烟、燃香、烧纸、点烛等违法用火行为……这些行为均被《条例》明令禁止。

据了解,在市政府的积极推动下,1995年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后又由省人大于2008年升格为《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该条例施行以来,对促进风景名胜区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该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景区保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实践中有许多新问题、新矛盾亟待解决,重新制定已是迫在眉睫。

为加强对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我市去年启动《条例》立法工作。

记者:石艳虹 通讯员:阴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