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滕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滕征补公告〔2022〕4号)发布,共涉及北辛街道黄安居、前十里铺居、后屯居、周庄居、西七里沟居、北刘居、孙庄居、沈庄居、侉庄居,东沙河街道东沙河村、东史村、千年庄村,龙泉街道程堂居、冯东居,龙阳镇卧龙庄村,西岗后寨居、西岗一居、大王庄居等18个村居。征收的土地将用于滕州市中医医院建设、动物园建设、城区道路建设、商业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区项目建设、压煤搬迁安置区项目建设等用途。
北辛街道黄安居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北辛街道黄安居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北辛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北辛街道黄安居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途为住宅。上述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滕州市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474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黄安居土地,位于大同北路以东,规划峙玉路以北,总面积5.1135公顷,其中:农用地4.4881公顷(水浇地4.4881公顷);建设用地0.6254公顷(城镇村道路0.0985公顷,农村宅基地0.5269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黄安居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黄安居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153.405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黄安居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北辛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
联系电话:0632-5813176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8日
北辛街道前十里铺居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北辛街道前十里铺居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北辛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北辛街道前十里铺居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途为住宅。上述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滕州市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474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前十里铺居土地,位于大同北路以东,规划峙玉路以北,总面积1.7099公顷,其中:农用地1.7099公顷(水浇地1.6373公顷,农村道路0.0453公顷,沟渠0.0273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前十里铺居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前十里铺居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51.297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前十里铺居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北辛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
联系电话:0632-5813176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8日
北辛街道后屯居(一)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北辛街道后屯居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北辛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北辛街道后屯居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商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上述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滕州市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474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后屯居土地,位于大同路以东,红荷路以北,总面积2.5347公顷,其中:农用地2.5347公顷(水浇地2.4128公顷,农村道路0.1219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后屯居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后屯居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76.041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后屯居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北辛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
联系电话:0632-5813176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8日
北辛街道后屯居(二)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北辛街道后屯居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北辛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北辛街道后屯居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城区道路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后屯居土地,位于后屯居,总面积1.0263公顷,其中:农用地1.0126公顷(水浇地0.6163公顷,果园0.3596公顷,其他林地0.0167公顷,农村道路0.02公顷,);建设用地0.0137公顷(城镇村道路0.0137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后屯居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后屯居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30.789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后屯居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北辛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
联系电话:0632-5813176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8日
北辛街道侉庄居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北辛街道侉庄居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北辛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北辛街道侉庄居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区项目建设,用途为住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侉庄居土地,位于龙泉路以西、陶山路以南,总面积0.0474公顷,其中:农用地0.0364公顷(水浇地0.0364公顷);建设用地0.011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侉庄居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侉庄居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1.422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侉庄居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北辛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
联系电话:0632-5813176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8日
北辛街道北刘居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北辛街道北刘居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北辛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北辛街道北刘居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城区道路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北刘居土地,位于北刘居,总面积3.7864公顷,其中:农用地1.8002公顷(水浇地1.3116公顷,果园0.1311公顷,乔木林地0.0147公顷,其他林地0.0932公顷,农村道路0.1536公顷,养殖坑塘0.096公顷);建设用地1.9862公顷(物流仓储用地0.6298公顷,工业用地0.4416公顷,农村宅基地0.8744公顷,城镇村道路0.0404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北刘居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北刘居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113.592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北刘居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北辛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
联系电话:0632-5813176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8日
北辛街道沈庄居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北辛街道沈庄居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北辛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北辛街道沈庄居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城区道路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沈庄居土地,位于沈庄居,总面积0.2726公顷,其中:农用地0.1804公顷(水浇地0.0202公顷,果园0.1602公顷);建设用0.0922公顷(公路用地0.0922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沈庄居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沈庄居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8.178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沈庄居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北辛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
联系电话:0632-5813176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8日
北辛街道孙庄居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北辛街道孙庄居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北辛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北辛街道孙庄居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城区道路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孙庄居土地,位于孙庄居,总面积1.2751公顷,其中:农用地1.2751公顷(水浇地0.0874公顷,果园0.8408公顷,乔木林地0.3378公顷,农村道路0.0091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孙庄居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孙庄居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38.253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孙庄居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北辛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
联系电话:0632-5813176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8日
北辛街道西七里沟居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北辛街道西七里沟居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北辛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北辛街道西七里沟居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城区道路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西七里沟居土地,位于西七里沟居,总面积0.8767公顷,其中:农用地0.7922公顷(水浇地0.6035公顷,果园0.1397公顷,农村道路0.049公顷);建设用0.0845公顷(公路用地0.0845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西七里沟居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西七里沟居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26.301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西七里沟居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北辛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
联系电话:0632-5813176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8日
北辛街道周庄居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北辛街道周庄居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北辛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北辛街道周庄居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城区道路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周庄居土地,位于周庄居,总面积0.1832公顷,其中:农用地0.1169公顷(水浇地0.0873公顷,其他林地0.0296公顷);建设用地0.0663公顷(农村宅基地0.0636,城镇村道路0.0027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周庄居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周庄居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5.496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周庄居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北辛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
联系电话:0632-5813176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8日
东沙河街道东沙河村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东沙河街道东沙河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东沙河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东沙河街道东沙河村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城区道路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东沙河村土地,位于东沙河街道规划亲民路、明德路,总面积1.7448公顷,其中:农用地1.6964公顷(水浇地0.3883公顷,果园1.0681公顷,农村道路0.24公顷);建设用地0.0484公顷(工业用地0.0216公顷,农村宅基地0.0268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东沙河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东沙河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52.344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东沙河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东沙河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
联系电话:0632-5813176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8日
东沙河街道东史居(一)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东沙河街道东史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东沙河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东沙河街道东史村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城区道路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东史村土地,位于东沙河街道规划亲民路、明德路,总面积0.014公顷,其中:农用地0.013公顷(果园0.0087公顷,其他林地0.0043公顷);建设用地0.001公顷(公路用地0.001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东史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东史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0.42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东史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东沙河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
联系电话:0632-5813176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8日
东沙河街道东史村(二)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东沙河街道东史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东沙河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东沙河街道东史村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滕州市中医医院项目建设,用途为医疗卫生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东史村土地,位于规划明德路以东,平安路以南,总面积0.8334公顷,其中:农用地0.8334公顷(水浇地0.07公顷,果园0.7501公顷,沟渠0.0061公顷,农村道路0.0072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东史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东史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25.002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东史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东沙河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
联系电话:0632-5813176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8日
东沙河街道千年庄村(一)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东沙河街道千年庄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东沙河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东沙河街道千年庄村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滕州市中医医院项目建设,用途为医疗卫生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千年庄村土地,位于规划明德路以东,平安路以南,总面积1.9711公顷,其中:农用地1.9711公顷(水浇地1.8107公顷,果园0.117公顷,沟渠0.023公顷,农村道路0.0204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千年庄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千年庄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59.133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千年庄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东沙河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
联系电话:0632-5813176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8日
东沙河街道千年庄村(二)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东沙河街道千年庄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东沙河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东沙河街道千年庄村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城区道路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千年庄村土地,位于东沙河街道规划亲民路、明德路,总面积0.1564公顷,其中:农用地0.0839公顷(水浇地0.0435公顷,果园0.017公顷,其他林地0.0003公顷,农村道路0.0231公顷);建设用地0.0725公顷(公路用地0.0725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千年庄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千年庄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4.692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千年庄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东沙河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
联系电话:0632-5813176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8日
龙泉街道程堂居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龙泉街道程堂居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龙泉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龙泉街道程堂居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城区道路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程堂居土地,位于程堂居,总面积0.3254公顷,其中:农用地0.3254公顷(水浇地0.2264公顷,农村道路0.099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程堂居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程堂居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9.762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程堂居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龙泉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
联系电话:0632-5813176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8日
龙泉街道冯东居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龙泉街道冯东居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龙泉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龙泉街道冯东居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城区道路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冯东居土地,位于冯东居,总面积2.879公顷,其中:农用地2.879公顷(水浇地1.7203公顷,农村道路0.0087公顷,果园1.0346公顷,其他林地0.1154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冯东居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冯东居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86.37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冯东居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龙泉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
联系电话:0632-5813176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8日
龙阳镇卧龙庄村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龙阳镇卧龙庄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龙阳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龙阳镇卧龙庄村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动物园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园与绿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龙阳镇卧龙庄村土地,位于龙阳镇卧龙庄村,总面积1.3439公顷,其中:农用地1.3439公顷(水浇地0.5501公顷,其他林地0.5854公顷,果园0.0881公顷,坑塘水面0.0005公顷,农村道路0.0361公顷,田坎0.0837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06.5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卧龙庄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卧龙庄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15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30.2378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卧龙庄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龙阳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
联系电话:0632-5813176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8日
西岗镇大王庄居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西岗镇大王庄居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西岗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西岗镇大王庄居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压煤搬迁安置区项目建设,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大王庄居土地,位于大王庄居,总面积8.9297公顷,其中:农用地8.1634公顷(水浇地5.8875公顷,果园0.2104公顷,其他园地0.3346公顷,其他林地0.6797公顷,其他草地0.0566公顷,农村道路0.228公顷,坑塘水面0.4393公顷,设施农用地0.3273公顷);建设用地0.7663公顷(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0.1245公顷,工业用地0.0946公顷,农村宅基地0.3587公顷,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0.1885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大王庄居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大王庄居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267.891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大王庄居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西岗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
联系电话:0632-5813176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8日
西岗镇后寨居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西岗镇后寨居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西岗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西岗镇后寨居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压煤搬迁安置区项目建设,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后寨居土地,位于后寨居,总面积0.1895公顷,其中:农用地0.1784公顷(其他林地0.1784公顷);建设用地0.0111公顷(农村宅基地0.0111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后寨居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后寨居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5.685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后寨居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西岗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
联系电话:0632-5813176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8日
西岗镇西岗一居(一)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西岗镇西岗一居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西岗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西岗镇西岗一居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压煤搬迁安置区项目建设,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西岗一居土地,位于西岗一居,总面积1.6876公顷,其中:农用地1.5601公顷(水浇地0.948公顷,果园0.5095公顷,其他林地0.1026公顷);建设用地0.1275公顷(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0.0077公顷,农村宅基地0.016公顷,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0.1038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西岗一居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西岗一居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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