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经常会就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矛盾,但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强拆,故许多拆迁部门即便想早日完成拆迁任务,也不敢擅自实施强拆行为,但与此同时,有些拆迁部门会“另辟蹊径”,会先对拆迁户作出补偿决定,再通过公告的方式注销拆迁户的土地证、房产证,最后实施强拆,那么拆迁户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今天笔者就以浙江省台州市的一则强拆案件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案情简介

李某是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xx村的村民,在本村依法拥有一处宅基地房屋,并办有集体土地使用证,2019年3月,因相关项目建设的需要,李某的房屋被纳入到拆迁范围,但因补偿标准过低,李某未同意与拆迁部门(区自然资源局)签订协议。

2019年6月,拆迁部门向李某作出《补偿决定书》,李某收到该决定后即提起了行政复议。2019年7月,拆迁部门作出《公告》,径行将李某的土地证注销,并在两周后将李某房屋强拆。李某不服,遂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公告》。

二、被告答辩

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因产业升级需要,李某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我方依法告知李某要注销其土地证,并进行了公告,我方行政行为合法,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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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分析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在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或收回不动产权利的决定生效后,或者只有在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才可办理注销登记。

但本案中,拆迁部门向李某作出《补偿决定书》后,李某已经依法提起了行政复议,即该《补偿决定书》尚在审查当中,且李某如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依法起诉,即该征收补偿决定尚未生效,那么在此情况下,其注销行为明显违法,该《公告》应当予以撤销。

四、法院判决

1.撤销拆迁部门作出的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2.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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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建议

本案中,拆迁部门先是向李某作出了《补偿决定书》,又作出了注销李某土地证的《公告》,最后才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看似其强拆流程很完善,但从法律上,其在《补偿决定书》未生效的情况下即强拆,其强拆亦属违法,李某对此不服可另案提起诉讼。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更加专业详细地解答,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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