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农批城内王三土豆经营部存在哄抬物价违法行为。
经查,该经营部进价1.2元/斤的土豆,售价从1.4元/斤涨至2元/斤,最高进销差价率达66.66%。执法人员认为,王三土豆经营部利用其经营规模优势,借疫情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情节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拟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那么,法律上对于借疫情哄抬物价的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制定不正当价格的行为。
如果经营者有上述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有关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本案中,王三土豆经营部进价1.2元/斤的土豆,售价从1.4元/斤涨至2元/斤,最高进销差价率达66.66%,其严重哄抬价格,执法人员对他进行30万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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