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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庆一商户进价1.2元的土豆,售价从1.4元/斤涨至2元/斤,被大庆市场监督管理局判定存在哄抬物价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拟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8月31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面对舆情回应称:“处罚是合理的,这是保障民生的重要依据。在疫情初期把价格控制住,百姓买菜才能便宜,不从源头来打击的话到中端、后端(价格)那不越涨越高吗?”

大庆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处罚是“为百姓好”,但目前看来,群众没有领情。因为舆情反映:处罚过重了。“1.2进价,坏的、残次的、水分流失的,土豆上的土,加上人工,2元良心价了”一个网友称。

大庆市场监督管理局这次对当地土豆批发商的处罚,有这么几条依据:黑龙江省应对新冠病毒感染指挥部发布的司法公告,要保障新冠病毒感染期间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严厉打击哄抬物价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购销差价超过30%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物价行为依法行动,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

其实情况表明,疫情期间,百姓更关心的是物流畅通及市场货物充足,这有赖商家的辛勤劳动。而在疫情防控这个当口,努力保障市场供给,该是大庆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做的事;但通过处罚一个土豆批发商,以求杀一儆百,从而达到稳定市场价格管理目的,根本违反市场规律,非常可能适得其反。

此外对情节轻微、案值微小的违法行为,动辄处以高达数万元的罚款,也违背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近日,陕西榆林一家个体户因售卖5斤芹菜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6.6万元的案件受到了广泛关注。案件公开后,一时间舆情汹涌。公众批评,本案也无法排除执法者为创收而执法的可能。

法律专家称,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更是人们有关公正的一般认知。忽视社会生活的多样性,一味规定高起点、无余地的处罚幅度,背离公众一般认知。《行政处罚法》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者,当以此两案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