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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第九款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是项目审批的必备条件,是专项债券申报的重要手续之一,那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如何办理呢?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选址意见书是建设项目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书。2019年9月17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提出: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一、办理范围

一、办理范围

除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手续外,其他建设项目均须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在专项债的申报中,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以出让形式获得建设用地的,如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但需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无需办理的证明文件。

其中,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内容进行审查;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查用地预审,根据需要审查规划选址情况;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查规划选址,根据需要审查用地预审情况。在专项债的申报中,社会事业、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以划拨形式获得建设用地的均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表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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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发权限

二、核发权限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核发。在专项债券的九大领域中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及省本级项目需要省自然资源厅核发。

省级及以下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实施前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外的,由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由项目所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审批。

表 2: 国家重大战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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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资料清单

三、申报资料清单

全国申报资料要求大体相同,个别地区略有不同。

表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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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时限及证书有效期

四、办理时限及证书有效期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报上级审查、材料补正、专家论证等时间。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逾期应重新办理。项目选址、土地用途、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以及其他情况需要重新批准或核准的,应重新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原证书回收注销。

五、总 评

五、总 评

自然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稳增长离不开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要素保障。2022年8月8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提到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方面,针对性地提出了缩小用地预审范围、简化用地审查、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规范调整用地审批、简化规划许可程序、推进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等举措,重申了国家重大项目可继续申请先行用地,拓展细化了临时用地政策内容。土地手续是项目落地的基础和前提,手续的简化将加速项目落地,有利于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附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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