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公安局发出通知,对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了一定要求,规范建筑物专有部分装饰装修事宜。

一、装饰装修前的告知程序

1.物业服务企业在为业主、使用人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当主动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合理注意事项。

2.业主、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施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将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施工期限等书面材料交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中的合理注意事项告知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

二、重点提示的注意事项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重点提示的注意事项内容有:

1.提示告知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装饰装修时承重墙不得拆除、承重梁柱结构不得改动、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不得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等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2.若有在承重墙、楼面或屋面结构层开挖洞口或者扩大洞口等可能影响房屋抗震功能和结构安全的情形,提示告知业主、使用人应当在装修施工十日前,向所在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装修安全登记。

3.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饰装修作业的,提示告知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每天12时到14时、22时到次日6时,不得进行影响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正常休息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在其他时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必要的现场检查服务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装饰装修重点提示注意事项的遵守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服务。

2.物业服务企业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反重点提示注意事项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及区(市)房屋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

3.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施工材料机具出入物业管理区域登记制度,对运输建筑材料的车辆进行登记。对发现进行违法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劝阻违法建设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和原料材料进入违法建设现场,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执法等工作,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区(市)综合执法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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