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省政府新闻办、省医保局联合召开《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10月1日起,《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正式实施。《实施意见》将医疗救助对象分为四类,分类分层设定各类救助对象的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医疗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实施意见》将医疗救助对象分为四类:一类为特困人员;二类为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为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四类为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孤儿参照特困人员享受救助待遇。

实施分类资助参保,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定额资助。

《实施意见》对原按职业、身份、年龄、经济状况等不同标准实施的医疗救助,规范统一为按困难程度进行救助,将全省八种困难身份人员按照困难程度分成四类,将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统一列为第三类救助对象,增强了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的公平性、统一性。

坚持保基本,主要救助困难人口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费用,涵盖救助对象资助参保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门诊特殊慢性病以及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住院费用,明确各统筹区不得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一类救助对象100%予以救助

兼顾城乡统一,《实施意见》分类分层设定各类救助对象的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和年度救助限额,按100%予以救助;二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不低于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5万元;三类救助对象救助起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救助比例不低于65%,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四类救助对象救助起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救助比例不低于60%,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2万元。

同时,《实施意见》对倾斜救助内容进行了明确,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依申请给予倾斜救助,具体倾斜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确定。

  优化救助申请审核流程

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服务,优化救助申请审核流程,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易返贫致贫人口直接纳入“一站式”结算,不断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

强化诊疗行为规范管理,引导救助对象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率不低于90%,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目录外医疗费用占总费用比例不超过10%,有效降低就医成本,减轻患者自负费用负担。

◎文/记者方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