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周期长、环节多,涉及到各类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且合同金额高,对不法分子利益诱惑多,建工领域已经成为合同诈骗的“重灾区”。建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既有可能成为被骗的对象,还有可能面临刑事风险。在国有性质的建筑企业中,公司相关人员若履职不察时,就将有可能需要承担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失职罪的刑事法律责任。
本文以重庆地区裁判文书为视角,对建工领域合同诈骗罪关联问题进行整体研判,希望对各方主体规避风险有所裨益。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检索日期:2022年8月23日 裁判地域:重庆市 检索关键词:建设/建筑/建工/工程 检索案由: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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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Alpha案例库显示,截止2022年8月23日重庆市各级法院公布的建设工程领域合同诈骗罪案件裁判文书数量共计395份。经人工逐一筛选后,共得到273份有效裁判文书以作为本次研判的样本。
①案件数量
如图所示,建设工程领域合同诈骗罪的案件在裁判年份上数量呈现较为明显的“先升后降”趋势,数量在2017年达到峰值,此后逐渐下降。
②裁判法院
如图所示,重庆市各级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差异较为明显:重庆市高院审理了1起案件;五中院审理的案件数量为29起,接近其他中院案件的总和;9个中心城区基层法院的案件数量为64起,已经超过其他基层法院的总和。
③刑罚适用情况
经过统计,案涉共计312名被告人。其中被判处拘役的11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87人;被判处拘役与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员共有47人被适用缓刑。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共有192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共 22人。其中,3—10年有期徒刑的适用率是所有刑罚中最高的。
④审理程序
建设工程领域合同诈骗罪裁判文书中,一审程序的案件共204份;二审程序的案件64份,再审程序案件共5份,上诉、申诉率达到25.27%。在启动二审、再审后,成功获得改判的共有7份,二审、再审改判率为10.14%。
⑤涉案主体
犯罪主体方面,本罪以自然人犯罪为主:其中4份裁判文书认定单位构罪;剩余案例中均为自然人犯罪。同时,符合共同犯罪情形的共有16份。
除此之外,另有32份裁判文书明确将公司、企业认定为被害人。这意味着建工企业既可以被告人身份出现,也常作为被害人身份出现。建筑企业不仅要防止自身被认定犯罪,也要通过规范管理等避免因被诈骗遭受损失。
⑥量刑情节
在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方面,涉案的312人中被法院明确认定为自首和从犯的数量不高,分别为34人和28人。值得一提的是,在类似案件当中约3成被告人最终被认定了具有退赔退赃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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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类犯罪行为模式
以重庆地区裁判文书为例,建设工程领域合同诈骗包括骗取保证金、好处费、投资款、预付款等,本文将常见手段提炼如下:
①虚构工程项目,索要保证金
虚构工程、骗取保证金是建设工程领域合同诈骗罪最为常见的行为方式。“虚构事实”既包括公司主体虚假(未取得项目业主资质),还包括工程项目本身的虚假(工程项目本身不存在),又包括承接工程事实的虚假。行为人往往通过冒充公司人员身份、私刻印章、伪造协议等方式取得对方信任后,以承包或转包工程为名,要求缴纳保证金。
②以承揽工程为由,索要好处费、运作费
建工合同金额高,加之管理多有不规范之处,工程项目承揽对不法分子利益诱惑大。行为人通过虚构自己的特殊身份,声称通过运作可以拿到工程,以需要送红包、拉关系为由向对方索要资金。钱款到手后,行为人将其用于个人还债、消费开支,甚至挥霍一空。
③虚构工程项目,收取合伙投资款
行为人通过虚构与政府或发包单位的特殊关系,虚构可以拿到工程项目的事实,获取被害人信任,约定共同承建工程,以此收取对方工程投资款。钱款到手后,行为人并未将此用作工程项目。
④虚增工程数量,重复发包
行为人本身可能具有某特定工程项目的承包权,同时又以工程对外发包、转包为诱饵,采取虚增工程数量,同一工程标的与多人签订施工合同,重复发包,以此形式收取履约好处费、保证金。
⑤无代理权,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
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根本不具备发包权的情况下,以其所在单位名义签订合同,从而收取保证金骗取他人钱财。
⑥签订买卖或租赁合同,倒卖建筑材料
行为人通过虚构自己承建某工程项目,与租赁公司签订合同,在占有钢管、扣件、顶托等器材后低价转卖,从中牟利;或者开具空头支票、高买低卖的方式购买建工材料后直接通过倒卖牟利。
⑦“以小骗大”,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后携款逃匿
行为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所收保证金等少量用于支付工程款和退还保证金,剩余款项拒不支付或者直接携款私逃。
⑧伪造建送货单作为结算依据,骗取结算货款
双方约定以签订送货单形式作为工程用料结算款,行为人通过在送货单上伪造建筑工地人员的签字,并将真实送货的送货单和未真实送货的伪造送货单均交回建筑公司结算货款以牟利。
⑨冒充合同相当对方,骗取工程预付款
行为人冒充合同相对方,私自拟定工程合同,并在提供的合同上擅自添加私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并以避税为由要求将工程预付款等支付到该账户内,款项一旦到手,即藏匿躲避、携款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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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保型合同诈骗罪案件高发的原因
通过本次检索发现,重庆市各级法院审理的建工领域合同诈骗罪案件中80%以上的行骗都是通过巧立名目来骗取当事人的保证金。鉴于此,我们重点来分析一下骗保型合同诈骗罪高发的原因:
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状况创造了为不法分子合同诈骗提供了客观条件:大型国有企业在水利、交通、铁路等工程领域具有绝对优势;为降低成本,很多建筑劳务企业依靠无资质、低素质的包工队来负责劳务施工。这就直接导致建筑行业市场易出现两种情况:
第一,个人或私营企业常以“挂靠”方式利用高资质大型国有企业取得工程。在收集的案例中有的行为人假装或真正挂靠在某些大型国有建筑企业。
第二,由于工程劳务市场进入门槛低,劳务提供方的数量远远大于发包方,工程转包、分包成为行业常态。在收集的案例中,有的行为人将虚构或还没有立项的工程多次转包、分包给多人。
同时,建筑市场信息流通不足增加了被诈骗的可能:比如施工方与发包方之间的信息明显不对称,施工方仅根据发包方提供的文件和印章判断对方身份真伪。
在收集的案例中有的行为人利用伪造文件、印章骗取当事人信任,有的行为人利用与大型企业合作的便利,谎称已获得该企业的某个工程,这些虚假信息在卖方市场的大环境中容易诱使当事人落入“骗保”的陷阱。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有的行为人利用信息不对称,将虚构或真实的工程多次分包、转包,当事人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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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风险的6点建议
第一,注重考察发包方是否取得建设项目的实施权。查看当地政府招标主管部门官方公布的建设项目信息。以重庆市为例,招标信息通常在政府采购网、招投标信息网等发布,建筑企业还应多留意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的官方网站的信息。
第二,注意考察洽谈合同的项目经理等人员是否经过公司授权。要求洽谈合同的项目经理等人员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证明其有权代表公司洽谈、签订合同;也可以直接向公司核实情况。
第三,避免通过自然人承揽工程,尽量与公司签订合同。实践中存在包工头承揽工程,发包方将工程款支付至包工头后携款逃匿的情形。
第四,支付工程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款项直接转至对公账户,而非个人账户。以避税为由支付至个人账户,同时面临收款人并非经公司授权的人员,收款人不将款项转至公司或携款逃匿等情形。
第五,规范企业印章管理使用。特别是注意对项目负责人、分包(挂靠)人对外以公司名义开展活动时的用印情况加强监管。建立不定期抽查、检查制度,杜绝伪造印章、偷盖、复制印章的行为。
第六,引入第三方力量。企业可以委托律师为企业量身制定日常经营管理的合规制度,建立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并针对出现的刑事风险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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