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祝毅果 记者王白如报道:收养的孩子11岁就离家出走,并走上犯罪道路,为此,养父母向法院提起确认收养关系的诉讼。近日,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许某、艾某收养小许的行为无效。

1996年,许某、艾某夫妻俩在已经生育一女的情况下,从弋阳县社会福利院收养了两岁的小许。此后,小许便跟随许某夫妇一同生活。小许11岁那年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由于年幼无知,小许离家后便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出于保护家庭的考虑,许某夫妇向弋阳法院提起确认收养关系的诉讼。

法院认为,许某夫妇收养小许时间为1996年,系收养法施行之后发生的收养行为,应受本法约束。依据收养法相关规定,夫妻二人在已育有一女的情况下收养弃婴,民政部门依法未给原告方办理收养登记,且原、被告双方现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最终,法院判决收养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