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入户口方便读书,房屋拆迁不得补偿?怎么办?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为您讲解!
案情介绍
JINGKANG
1996年,吴某在上海的住房动迁,她随父母作了动迁安置。但为方便读书,吴某外婆(以下简称张女士)同意吴某的户口迁至某路某号,并允许其居住至初中毕业。2003年,某路开始动迁,吴某、张女士居住的房屋被划入动迁范围。同年5月20日,张女士与拆迁人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选择了货币安置方式。拆迁单位考虑到张女士家的特殊困难,采取“友情操作”方式,张女士最后实得安置款29万余元。拆迁人于同年6月11日向张女士发放了安置款,安置款发放单上有吴某名字。同年8月18日,吴某告到法院,认为屋内户口本上有自己名字,在拆迁单位“友情操作”中获得补偿十万余元,据此,提出张女士应支付她拆迁补偿款6万元。张女士称,吴某在原居住地已享受过动迁补偿,她户口是借读时迁入的,拆迁单位在动迁时就讲明按政策,吴某没有安置补偿份额。
审理中,法院向拆迁单位调查得知,当初张女士选择货币安置方式,拆迁单位考虑到张女士原住房情况及其多年下岗等因素,采取了“友情操作”,使张女士得到较多的拆迁补偿款。因吴某在原居住地动迁时已分过房,根据政策这次动迁她不该算作被安置人员。安置款发放单上有吴某的名字,只不过是因为她户口在屋内,不是补偿的考虑因素。吴某对法院调查笔录无异议,但仍要求张女士给付拆迁补偿款。张女士坚持认为动迁组动迁时已讲清吴某不是动迁安置对象,但提出,如吴某承认自己不是动迁安置对象,考虑到亲戚关系,同意付给吴某最多1万元。因双方各执已见,法院调解不成。
争议焦点:
吴某为了借读上学,户口在房内,是否可以拥有补偿?
法院认为
JINGKANG
法院认为,在房屋拆迁时,张女士以户主身份与拆迁人签订货币安置协议,领取了根据原房屋状况和“友情操作”获得的拆迁补偿款近30万元。吴某以安置款发放单中有自己的名字就可以分得补偿款为由要求6万元。尽管吴某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内,但的确不是房屋同住人,且吴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被安置对象之一而可以分得安置款,法院据此作出不予支持的一审判决。所以,遇到法律问题,不要怕,要积极联系律师维权!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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