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辽宁省沈阳市某公司员工状告其所在公司无故将其辞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从原告工资及报销费用中扣除的1411元;判决被告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赔偿金37033.5元……
被告辩称:不存在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也无需返还报效费用。因原告在2013年至2015年度任职期间,和其他20多位员工存在提供假发票和虚假报销差旅费问题,存在购买整本发票报销使用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惩戒规定》中规定,存在虚假或者故意错误报告的或者制作虚假文件、数据行为的,单位处以一级惩戒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法院查明:经对原告在2014年任职期间四个时间段出差时,所签字报效的六家酒店入住信息进行调查:三家未入住,一家不符,二家属实。

裁判结果

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原告的行为首先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惩戒规定》;其次存在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损害,故而因将其开除合法。

除此之外,当前还存在个别员工利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八十七条等规定,待法律规定的条件满足后故意采取消极怠工等手段,让公司不得不将其开除,从而牟利。

总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是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无论是公司还是员工,都应认真学习并遵循,不能无视法律或利用法律而损害对方利益,只有团结一致,诚实信用才能获取最大利益,得到双赢。

供稿:新疆嘉峰律师事务所 董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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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嘉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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