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东方日报讯) 一名七旬老翁承认在车内性侵一名14岁未成年少女,被判监禁10年以及鞭笞一下。
现年72岁的被告罗斯米哈山,被控于今年8月29日早上10时至下午3时之间,在古鲁蒙再也花园的一辆威华轿车内性侵14岁的女受害者。
当地法院称,被告的行为触犯了2017年儿童性侵罪行法令第14(a)条文,应判处最高20年监禁以及鞭笞。
在法庭上被告承认有罪,并没有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以本身已年过70岁为由,恳请法庭减轻刑罚。
根据案情,被告拥有2名孩子,其妻子于2年前离世,而被告与受害者俩人是旧邻居,相识已久。
由于被告是一名高龄人士,为此受害者家属并未察觉不妥,直到受害者哥哥发现,妹妹几乎每周与被告外出,甚至得到被告所给的金钱、手机和衣服而心生怀疑。
受害者哥哥在上述案发日期,刚巧遇到被告及受害者乘坐威华轿车离开,并尝试追上被告人轿车,却险遭被告人驾车撞伤。
车子被截停后,受害者才向哥哥透露,被告抚摸她的身体以及与被告发生性关系。
此案主要控诉人莫哈末纳兹林以及副检察司建议法庭给予被告应有的惩罚。
当地案件主审法官莫哈末沙比利最终判处被告监禁10年以及鞭笞一下,同时须在监狱接受辅导课程。
此外,被告还设计另一项强奸罪,案件择定9月18日审理。
根据控状,被告于今年8月中旬下午3时30分,在古鲁蒙再也花园一间居民家内强奸了同名受害者。
被告触犯了当地刑事法典第376(2)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低10年,最多30年的监禁以及鞭笞。
另一方面,被告在法庭辩诉时,承认故意开车撞伤受害者的哥哥。
被告被控于上个月29日约下午3时,在古鲁蒙再也花园,故意开车撞伤22岁的男受害者。
被告的行为触犯了当地刑事法典第323条文,在此条文规定,一旦犯罪行为成立将面临最高监禁1年刑罚,或罚款最高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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