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活动,保护长江流域的生物多样性,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2022年9月2日,盐津县人民法院结合“线下”和“线上”两种方式开庭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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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袁某、刘某、陈某、文某等人在禁渔期和白水江沿线、关河等禁渔区使用电击、地笼网等法律法规明文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黄颡鱼(俗称黄辣丁)、石巴子、细鳞鱼、马脑壳等野生鱼后售卖给被告人文某、朱某,后被告人文某、朱某将这些野生鱼加价出售到盐津、镇雄、彝良等地获利,涉案金额高达5万多元。9名被告人在2022年3月至4月期间或被抓捕归案、通知到案,或主动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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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结果

被告人文某、陈某、袁某、刘某、粟某、苏某、李某等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文某、朱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最终判处7名被告人1年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2名被告人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所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生态公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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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禁渔区地处长江流域,9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长江流域的生态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盐津县人民法院除判处9名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外,还支持了盐津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有关请求,判处其中5名被告人赔偿生态损失42946元,这笔赔偿金将上缴国库,用于生态公益修复。

法官寄语

《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特别法的相继出台,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地球是人类共同生活和守护的家园,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当前全球物种灭绝速度不断加快,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和生态系统的退化对人类生存构成了极大威胁。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损害了生物多样性,破坏了生态平衡。

盐津县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坚决严惩犯罪,努力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对9名被告人进行刑事和民事双重追责,震慑非法捕捞等破坏生物多样性的犯罪行为,增强公众对野生动物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