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的好“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恶人要想改恶从善,重新做人,并不是一件容易事,常常会在一开始就败给自己的本性,这也是为什么社会上会有那么多从监狱里面刑满释放的罪犯,再度犯下罪行的事件发生。这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为何这样恶贯满盈之人,会一次又一次再度拥有作案的机会呢?
发生在山东的这起案例,就是如此。一名50岁男子在刚出狱2个月的时候,又再度犯下罪行,以喝水为强闯一名怀孕6个月的女邻居家中,女子求饶道:“我怀孕了,求求你饶了我”,但他却还是强行对其实行了侵犯。犯下如此滔天的罪行实在是让人愤怒,最后这名男子的结果会如何呢?有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呢?一切还需慢慢看来。
蒋某出生在山东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由于当地条件落后,观念闭塞,他从小就没有受过什么教育,连小学也没有读完就辍学在家,靠着父母种田获得的一点微薄收入勉强度日。当村里年纪相仿的孩子都去到镇上打工时,好处懒做的他却在家里游手好闲,就这样一直混日子混到了26岁。
此时的蒋某却还是一事无成,不仅没有文化,也没有学得一门技术,加上不肯吃苦的性格,根本就没有办法养活自己。可是随着父母年纪一天天变大,眼看着已经没有办法下地干活,家里的收入已经到了入不敷出的地步。然而这个时候的蒋某并没有幡然醒悟,一改之前玩世不恭的处世态度,而是产生了走捷径的想法。
在不劳而获的想法的推动下,蒋某干起了盗窃的行当,由于行事大胆,每次作案都能获得一笔颇丰的收入,眼看着已经有了一番“成就”。可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随着他作案方式越来越大胆,终于在一次作案过程中,被警方抓获。由于涉案金额庞大,蒋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这两年间,蒋某处处小心,夹着尾巴做人,没有表现出任何的异常行为,获得了监狱的认可,最终被改判为无期徒刑。在接下来十六年的服刑期间,他更是表现出了愿意从头做人、改过自新的面貌,在2013年成功获得假释。然而,这样死里逃生的经历并没有改变蒋某的本性,而是得以让他再次拥有了犯罪的机会。
在2015年蒋某假释期间,他竟然对一名孤身一人的女子产生了歹念,强行对其进行了侵犯。事情发生不久后便被警方抓捕,面对着警方的询问,铁证如山,蒋某只好一一承认了自己犯下的罪行。最后他被法院以QJ罪判处了5年有期徒刑,又因为是在假释期间犯罪,情节严重,最终数罪并罚,被判处了6年有期徒刑。
有了第一次入狱的经历,蒋某这次可谓是轻车熟路。一进监狱就一改自己在外无视法律的姿态,又开始伪装出一副服从管教的模样,在狱中安然度过了6年的时光。等到刑满释放之时,当初年少的青年已经快有50岁的年纪,可谓是大半辈子都耗在了监狱里面。正当众人都以为他这次总要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时候,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2020年9月,在蒋某出狱快满两个月的时候,他心里的恶念又再一次被勾起。这天,他正骑着三轮车路过同村一名身怀六甲的女子李某门口,看着行动不便又独自一人在家的李某,他心里已经开始蠢蠢欲动。在欲望的操控之下,他从三轮车上走下来,来到了李某家门前,并声称自己口渴了,想找她借点水喝。
李某不是不知道蒋某“辉煌”的经历,但又畏惧自己贸然拒绝会引火上身,所以还是同意了蒋某的请求,转身进到屋中给他倒水。谁想蒋某倒是不客气,跟着李某便进了屋子。等到确认了李某家里没有别人,蒋某便露出了真面目,厚颜无耻地说想和她玩玩。李某还来不及反应,就被蒋某按倒在了沙发上。
面对蒋某狰狞的面孔,李某苦苦哀求,希望他可以看在她肚子里的孩子的份上放她一马。可蒋某却无动于衷,根本不把李某的话放在心上,可以说已经完全丢失了人性。就这样,毫无反抗之力的李某被蒋某抱到了卧室的炕上强行进行了侵犯,并在得逞之后仓皇而逃。李某悲痛之余,拨通了报警电话,警方再一次对蒋某实行了抓捕。
蒋某在明知李某怀有身孕的情况下,对其产生了不轨的想法,并为了满足自己的一己私欲,在遭到李某明确拒绝之后,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违背其意愿强行与其发生关系,该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法律,构成了QJ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Y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另外,具有情节恶劣的、QJ多人的、LJ情节等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考虑到蒋某之前就因为犯QJ罪、盗窃罪被判入狱,在监狱服刑时间长达20年,而此次作案是刑满释放之后不久再次作案,属于累犯。根据《刑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蒋某注定难逃法律的制裁,短短的一生里入狱三次,可想而知这是一个多么恶贯满盈之人。虽然法律最终会有符合规定的处决,但群众的心中,无疑是希望像他这样的人,可以一辈子待在监狱里面,避免再有无辜之人受到不法侵害。
(案例 山东男子强闯女邻居家侵犯,女子:我怀孕了,求求你饶了我一文涉及隐私,当事人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仅配合叙事。尊重原创,请勿抄袭、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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