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发展和改革局

南部县财政局文件

南部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南发改〔2020〕372号

南部县发展和改革局

南部县财政局

南部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关于规范我县公办中小学

及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

通知

全县公办中小学(职中)、幼儿园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246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价格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280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县公办中小学及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1.教辅材料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2.课后服务:以学校为主体实施开展的课后服务,其收费标准另行通知;学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的课后服务,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3.研学旅行: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4.伙食费:学校按实收取,不得营利。

5.校服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二、普通高中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1.学费:省级示范高中450元/生·期,市级示范高中330元/生·期,一般高中270元/生·期。

2.教辅材料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3.教材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4.作业本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5.研学旅行: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6.伙食费:学校按实收取,不得营利。

7.军训服装费及校服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8.体检费:学校按我县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按实代收取。

9.住宿费:按市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对未住宿的学生,学校不得收取住宿费。

三、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1.根据川财教〔2017]49号文件精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学生(艺术表演类专业除外)免除学费;符合条件的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一、二、三年级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收费标准予以补助。

2.教材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3.伙食费:学校按实收取,不得营利。

4.军训服装费、校服费、需统一的特殊专业服装或制服: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5.体检费:学校按我县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按实代收取。

6.住宿费:按市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对未住宿的学生,学校不得收取住宿费。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原则上应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对部分学生自愿提出需求的,学校应积极准备,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7.学校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可本着保证正常用水、用电需求的原则合理制定学生用水、用电免费额度。在按寝室安装水表、电表用量可计量的前提下,按居民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超出免费额度的水、电费。

四、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

1.保教费:按照南发改[2018]126号文件标准执行,即:省级示范幼儿园260元/生.月,县城普通幼儿园185元/生.月,各乡、镇中小学校附属幼儿园130元/生.月。

2.住宿费:只能向全托幼儿收取。

3.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点心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每学期末应向家长公布账目,不得赢利。

4.校车接送费: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5.鼓励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保教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各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五、执行要求

(一)全县各有关学校要严格执行川发改价格〔2019〕246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坚持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公办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违规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必须全额返还学生。严禁将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讯通、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二)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学生自愿购买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选定的列入《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教辅材料以及普通高中学生自愿购买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选定的列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教材,可申请由学校统一代购。义务教育学生代收费标准为选定的教辅材料总金额,普通高中学生代收费标准为选定的教材及教辅材料总金额。目录之外的教材及教辅材料,学校、家长委员会均不得统一征订、代购。

(三)学校代职能部门统一收取的考试考务费及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各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不得收取),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X川发改价格[2017]467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规定项目和标准代收。

(四)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加快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学生自愿购买校服需代收费的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校服统一采购操作规范程序确定校服供货企业。

(五)学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首次办理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可适当收取补证卡工本费。

(六)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资金管理方式:学校收取缴入财政非税专户后,由财政缴入地方国库。

(七)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本级公办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代收费按规定纳入县财政非税专户管理。服务性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的收入。要严格资金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服务性收费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四川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专用票据》是收取学杂费的凭证,其中国家、省级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填列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栏内。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相互串用。同时,按照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的要求,各学校应按规定申请领用《四川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及《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票据进行开票。

(八)全县各有关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相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文号,并通过学校官网、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及时公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使用情况、投诉电话(12315)等,增强收费管理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按规定应公示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一律不得收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四年。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南部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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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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