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温州,网曝瑞安市飞云中学军训时教官用剪刀强行给一男生剪发,9月1日该学校教务处回应称,军训前通知学生头发不能过长,学校要求女生刘海不过眉,男生两边头发不过鬓角。教官剪发时有家长代表在旁边,学生家长也同意修剪。此事网络上有各种不同具有迷惑性的观点,本人才疏学浅谈谈自己对几个主要观点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这是军训就应该令行禁止,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
这个观点看上去很对,但是表情用错了地方。学校军训的法律依据是《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也就是说他是一份教育计划,而不是职业军人的军事训练要求。职业军人是受到《国防法》、《解放军军事条例》等等法律法规的约束。既然学校的军训他是教育计划,那么他就只能适用教育法中对于学生违纪所能采取的处罚措施。从教学大纲的规定来说,学生参加军训的表现和成绩,最终将通过基本军事知识及基本军事技能两个部分进行评价并且给出评价结果,进入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并作为兵役登记的重要参考内容。换句话来说,已经明确了如果在参训期间你表现不好,就会体现在自己的考评成绩上,并以记录档案影响兵役登记的方式进行了处罚。全文没有任何条款允许进行体罚,羞辱性惩罚的内容!反而是明确了对学生的保护措施。
那么如果是职业军人,是否可以采取侮辱性处罚呢?同样不行!这一点可以去看看《毛泽东选集》,在三湾改编期间我党就确定了支部建在连上,建立士兵委员会,禁止军官打骂、体罚、虐待士兵,包括吃士兵空饷的行为。也就是说,那些似乎认为军队里上级打骂士兵很正常的人,你们就是看多了西方敌对势力的电影。似乎上级不对下级骂几句脏话,体罚一下都不能叫军队,这种行为同样是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军事法律规定,这是要上军事法庭的,用法律不允许或超过限度的处罚手段来处罚当事人,就和你开车闯了红灯,你心里知道可能要罚款和扣分,但是没想到交警如果要司机跪下来唱征服,或者交警拿把枪把司机给崩了,这就是罪行不适应,这就是过度处罚,这本身就是不公平和违法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学校为了方便管理,对于不服从规定的学生要给予“矫枉过正”的惩罚。
这件事情其实本质逻辑就是把人当成了工具看待,其实大家心里都明白,就是一个杀鸡给猴看!那么作为被用来吓猴的那只鸡,鸡是不是真的冤枉?鸡是不是有不至于处死的理由?对于那个学生是不是有不想理发的理由?是不是有个人的尊严和权利?在教官所要达到的吓猴子的目的面前,都变得无足轻重。
我的观点很明确,尊重一个人的权利和尊严和独立人格,而不是将人看成实现某个目的的工具,你在键盘后大喊一声:“拖出去砍了!”很爽很威风,但是有朝一日你成为别人,成为更多人眼中的工具,成为他们实现某个看上去大义凛然目标的工具的时候,我相信你就没有那么爽了。你可能会希望有人听一下你的意见,你希望有人能明白你有可以不用死的理由,你希望有人站在你背后和我现在一样,面对大多数人,投票决定送你去当这个工具的决定,能勇敢的说一句这个不对!这个不公平!你一个人的权利尊严,和一群人的权利尊严一样的重要!那么在没有取得你自愿同意的情况下,除非你违反了强制性的法律规定,那么别人就不能通过多数投票的方式,强迫或欺骗你去做违背你自身意愿的事情。即使这个目的 听上去有多么的高尚和伟大。
第三个观点,一个个体加入到集体,就已经让渡了一部分权利给这个集体,这个集体就可以惩罚和强迫他。
首先这个观点特别有迷惑性,因为他看上去还挺法哲学的,而且它的初始观点,却是来自于很多人眼里的西方敌对势力,并且成为了现代法学非常重要的私权与公权理论的基础。但这也是歪嘴和尚念经,把文章读偏了。公民权利的让步理论是社会契约论最重要的基础讨论内容之一,最早是荷兰的思想家格劳修斯的理论,后来通过英国思想家霍布斯进行了完善,最后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里形成了完整的表述。但是它的完整表述是:“公民让渡一部分权利给予集体,来换取集体给予的服务与保护”,也就是说公民让步权利,是为了让集体去保护自己的尊严、人格自由独立和安全的,集体并不能因为获得我让渡的权利,就可以践踏我的人格,侮辱我的尊严,损害我的合法权利。
那种因为集体保护了你的安全,因此集体就可以任意的处罚你,我要提醒你,这是黑帮的规则!只有在黑社会里面,老大才会因为保护了你的安全,可以把脚踩在你的头上,对你的脸上吐唾沫。具体的情节,可以参考香港某些黑帮电影的情节。能够从社会契约论出发,最后得出别人可以侮辱和践踏你人格结论的同志,你真正适合混的不是正常的人类社会,你这属于受虐人格,真正适合你的是墨西哥的毒枭集团。
最后我发这些懂的人不需要我说,反对的人还是会找各种理由,但是我这些话,是讲给一些还在迷茫的同志,因为他们会觉得好像两边都有道理,所以我有义务把这个事情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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