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小龙虾每日分享第520期,欢迎关注!
今天看到一个同仁讲述原国企单位未缴纳社保,新单位缴纳社保,视同缴费年限能否认定?其中存在一些小瑕疵。今天和大家再分享下视同缴费年限这个知识点。
很多人以为视同缴费年限就是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的工作年限,这种说法其实并不是十分准确。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需要2个固定条件,一个辅助条件!
一、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时间条件
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前,必须要先了解一下养老保险的发展节点。
1983年前后,部分地区的国营企业作为试点开始缴纳养老保险;
1986年10月,国营企业开始实施合同制,合同制工人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其中个人缴纳3%,单位缴纳15%。
缴纳记录登记在《劳动手册》中,不登记在档案中!
1992年至1996年,全国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建立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
1997,明确养老保险最高缴费为20%;
一直到2005年,个人缴纳比例逐步从3%提高到8%;
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制改革!
因此,视同缴费年限时间必须发生在三个阶段:
一是2014年以前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年限;
二是1992至1996年左右,全国养老保险制度推行之前的工龄;
三是部分地区试点养老保险的国营1983年之前的工龄;
注意:视同缴费年限只会发生在上面三个阶段,但是不代表上面三个阶段一定是视同缴费年限!
比如:三八红旗手只会发生在女性身上,但是不代表女性就是三八红旗手!
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身份条件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身份之一:
第一种,固定职工、临时工、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员工
固定职工指的是劳动合同制实施之前,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册职工!
注意这里的单位必须是国企、县以上集体单位,不包括民营私企单位。
临时工,如果后期转为固定工,其最后一次本单位工作时间也是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可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672号建议的答复》文件。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员工大家都明白,不用多说。
第二种,上山下乡的知青。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下乡插队,且回城安置了工作的知识青年。
可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53号建议的答复》文件。
第三种,退伍人员。2012年7月1日以前城镇籍退伍人员。但是此项政策各地差异较大。
三、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辅助条件
有了前面的时间条件、身份条件外,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还有几个辅助条件。
1、缴纳社保。缴纳社保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基础,退休人员必须实际缴纳了养老保险后,社保部门才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2、没有被除名、开除、自动离职。员工如果在单位里被除名、自动离职或者开除,其工作年限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文件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736号建议的答复》。
文件只有除名和自动离职,但是开除属于更加严厉的惩罚,实际中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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