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大彬是在2001年10月被任命为巫山县交通局长,由于权高位重,许多人挖空心思地想拉拢他。

建筑老板周松和晏大彬的交往,与一般人有所不同。晏大彬在一次现身说法时称:两人是经人介绍后认识的。周松与其他建筑老板不同,那些老板见面后三句话不离本行,要么谈工程,要么让他关照,而周松谈吐十分得体,举手投足间显得比较稳重。第一次认识,他们只谈了家庭之间的事,因为有共同语言,相谈甚欢。他当时就认定:“周松为人不错,算得上推心置腹、值得交往的朋友。”随后,两人又有几次接触,周松也没提及工程,这更让晏大彬坚定了自己的想法。
2003年8月,晏大彬的妻子付尚芳看到一条新闻:很多家长为了孩子读书,辞职或下岗,专门到大城市陪读。她和丈夫商量,决定把孩子送到主城区的名校读书,她随同陪读,然后把丈夫收的钱在主城区购房、买理财产品。
生活在主城区的周松,得知晏大彬要把小孩送到主城区读书,就给晏大彬打电话,让他去看一套房子——他已经联系上一所名校,并在学校就近租了一套房屋。晏大彬当时特别感动。可一想到无功不受禄这个道理,他赶忙回绝。但周松言辞恳切地说:“我们算是朋友之交,你工作忙,没时间找房子,就算我帮你跑跑路。”说罢,便将钥匙递给了他。看到周松诚恳的眼神,晏大彬收下了钥匙。直到此时,周松仍没谈及工程。

2005年三季度的一天,晏大彬在解放碑大世界酒店约见周松。两人见面后,晏大彬透露:巫山县交通局打算对抱楂路、长莲路、小梨路、三三路、刘官路进行路面油化。他想购买设备,和周松共同来做。
周松回答,购买设备要五六百万元,如果没有后续工程,利润不大。
晏大彬问:“这个工程,如果做下来有多少利润?”
周松答复,利润20%。晏大彬沉默了。周松趁机提要求:“请晏局把工程给我做,我知道表示感谢。”
过了一段时间,晏大彬又把周松约到大世界酒店,表示让周松来承包抱楂路和长莲路工程,20%的利润一人一半。周松考虑到设备是自己的,做完工程还有赚头,就答应了。周松以一家建筑公司的名义,参加投标。开标前,晏向他透露了抱楂路、长莲路的标底。最后,周松中标。
2006年8月初,周松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施工后不久,晏大彬就拨了300万元预付款。周松事后交代,动工不久,晏大彬就给他打电话,问他什么时候到巫山,还给他发短信。他理解,这是对方在提醒他该兑现承诺的好处费。于是他就回电话,和晏大彬约好去巫山的时间。
法院认定,从2006年9月到2008年1月,周松一共送给晏大彬好处费590万元。每次送钱金额从20万元到150万元不等。因为钱太多,不好装,只好用蛇皮编织袋装钱。2007年2月送150万元那次,他用了两个编织袋才装完。而这笔钱,是他花15万元利息,借了135万元高利贷,然后再想法筹了15万元,才凑足的150万元。
周松到巫山一般住在国酒宾馆。一般情况下,晏大彬让周松开车或打的,晚上在宾馆后山上的一条公路边、平湖桥等偏僻地方见面。周就趁夜色把装满钱的编织袋交到晏手中,或者把编织袋塞进晏的车里。从见面到送出“编织袋”,再到离开,加上相互寒暄的时间,每次见面,不超过两三分钟,有时甚至是把钱一给、只说两三句话就离开了。
法院认定,周松除了个人行贿外,还帮忙牵线搭桥,让其他工程的老板给晏大彬送钱。
周松交代,2004年,巫山修建手扒岩大桥时,晏大彬要他引荐一家有资质的公司去做大桥工程监理。他就推荐了重庆育才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育才公司)。晏大彬明确表示,国家收费标准和公司应收的保本价之间有个差额价,这个差价部分就作为“好处费”。育才公司的董事长范某答应了。
2007年,育才公司再次通过晏大彬,接到了巫山龙门大桥的施工监理工程。
范某在两个监理工程中,分别送给晏大彬18万元和40万元。每次送钱,都由周松转交。

2004年下半年,巫山长江大桥北岸边坡绿化工程招标。晏大彬找到周松,说巫山没有这样的施工单位,要他联系一家。周松提出自己来做,晏大彬没同意,说这是中央领导比较重视的一个项目,要找一个专业绿化工程队伍。随后,周松联系了重庆凌风园艺工程有限公司。2005年5月,该公司经理朱某拿出20万元,让周松转交给晏大彬。
周松事后交代,范某之所以让他转交好处费,是为了规避风险,不愿形成他直接向晏大彬行贿的事实。何况,行贿金额是早就谈好的,他作为中间人,不敢随便处置,也不敢说出去。
检察官鲁荣称,晏大彬案发后,周松曾经希望让检察机关抓到自己——担心晏大彬会找黑社会的人来“弄”他,被抓后就可以摆脱。与此同时,他又想逃避法律的制裁。他换了电话,找了一个隐蔽的地方居住。直到同年3月29日,他才被抓。

2010年1月15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执行的命令,对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依法执行死刑。被告人晏大彬于2001年10月起担任巫山县交通局局长,同时兼任巫山县长江公路大桥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兼建设办公室主任。2001年至2008年初,晏大彬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周松等17人的贿赂款折合人民币2226万元。重庆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晏大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晏大彬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晏大彬的死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