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系未成年人小莲的父亲。2012年起,王某独自抚养小莲,与小莲共同居住生活。2019年8月起,王某因工作不顺经常殴打、辱骂小莲。2020年9月,小莲的班主任发现小莲身上多处有伤,伤势严重,并证实是由小莲的父亲殴打造成,遂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辱骂、殴打女儿小莲的事实。王某被抓后,小莲由其外祖母梁某暂时抚养。2021年,法院判定王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关于小莲的抚养问题,法院向梁某寄送了《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告知书》,并书面告知梁某作为小莲的临时监护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王某的监护人资格。

以案说法

因王某殴打、辱骂小莲,经鉴定,小莲伤情已构成轻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老师有责任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小莲外祖母梁某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王某监护人资格,若梁某未及时提出申请的,当地民政部门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 (二)兄、姐;

  •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 (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闽姐姐有话说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在父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时,法律明确规定的有关个人及组织,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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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说法人

王坪律师,福州市律协公益委员会副主任;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财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曾获2015年度“福建省直优秀女律师”称号,入选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福州市中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福州市司法局特邀调解员。

来 源/闽姐姐

编辑/陈佳颖

校对/薛莞馨

编审/郑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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