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一网友在社交平台爆料称,深圳一公司新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加班制度的公告》,该公司要求员工每月加班时长必须达到30小时,假如能够自愿加班到20点30分以后,公司会补助最高20元的餐补;但是员工的加班时间未达到30个小时,那么他们需要向公司捐款300元。
然而令人气愤的是,公司负责人居然表示,这是公司内部的事情,不需要过多进行解释。真是活久见,离大谱。
竟然还有脸说是公司内部的事,这应该已经触犯劳动法了,做着犯法的事还这么张狂,谁给他的底气 。
有网友说这个公司法人是法盲,其实我觉得不是,他们应该有恃无恐,因为现在的默认并且无偿的让员工加班的公司太多了,想着法不责众,所以无所谓。
其实加班对于职场人来说,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了;但是这家公司也太明目张胆了,不但要求员工加班,没有达到规定加班时长的还罚款,还罚款,真是有够奇葩。
说真的,强迫性加班是很没效率的,基本是在磨洋工等时间到。
我之前待过的一个公司就是正常时间是六点下班,但是到点了没人走,大家都在各自忙自己的事情,哪怕没事做也不会回家。
因为领导不走,员工就默契的都不走,或者玩手机、或者看视频、或者聊天。
更可气的是,领导嘴上说大家辛苦了希望早点回家之类的话,但是每每开员工大会的时候,总是点名表扬那几个加班最晚的员工,鼓励大家都向他们学习,是什么意思就自己体会吧。
其实没有公司不加班的,如果偶尔有突发事件需要加班的话是需要与员工协商的;
因为加班是占用员工休息时间,可以让员工调休或者给加班工资,这种遵守劳动法规定并经本人同意的加班,相信员工们应该不会觉得接受不了。
相反,那种毫无意义的加班还没有加班工资并且觉得加班就是理所当然的公司,任谁都有无法忍受的一天。
真正让员工反感的不是说加班,而是一种畸形的加班文化所产生的“无效加班“或者是“被动加班”更别说这种加班时长不足还罚款的事情。
加班的目的应该是为了完成紧急工作任务,且必须要获得劳动报酬,不是那种只会造成员工身心疲惫的结果,并不能取得实质的效果的加班。
最后结果可能会造成人才的流失。所以,公司真正要做的是想办法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工作效率。而不是为了所谓加班而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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