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作为家的载体,承载许多关于家的期望,正因如此,法庭上与购房相关的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近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件。
原告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称被告陈某购买该公司的商品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约定陈某采用贷款方式付款,但贷款遭拒且未能付清剩余房款,原告将其诉至昌邑法院,要求被告解除合同并按照总房款10%支付违约金。
昌邑法院查明,在被告陈某夫妻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曾担心因年岁较高无法办理贷款,但销售顾问承诺其可以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在被告签合同、交首付款并将贷款手续委托给售楼处办理后,却被告知因陈某的退休金不能算作家庭收入,其妻工资收入不够而无法办理贷款。后续在被告与银行的沟通中又因相同原因接连遭拒。一段时间后被告筹措到资金打算全款购买,售楼处又表示已超过180天不可再进行购买。
昌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销售人员未全面向被告陈某介绍贷款条件,尤其是明知陈某夫妻年岁较高,未在全面了解其家庭成员及收入的情况下就贸然承诺能够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致使陈某基于对销售人员的业务信赖、产生能够办理房屋贷款的错误认知而作出购买决定。原告在房屋销售过程中,没有提供准确销售服务,也未尽到提醒义务,所以不应由被告陈某承担因无法办理贷款而导致不能按期交纳购房款的违约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解除,原告需向被告返还购房首付款27.8万元。
法官提醒:
广大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要尽到审慎考察的责任,切勿轻信销售人员或中介人员口中“仅简单向银行提交申请资料就可以通过按揭贷款申请”的介绍。同时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就房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免责事由等进行清晰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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