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属于“直接损失”。在房屋被违法强拆之后,政府应付而未付赔偿金产生的孳息,属于“直接损失”吗?

就此问题,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征拆部资深主办律师—北京宋佳征地拆迁律师为您具体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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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数额不低于合法的征收补偿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也就是说在征收当中,如果我们的房子被违法强拆了,获得的赔偿不得少于我们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说白了,就是不能让政府从违法强拆中获益,该给我们的,不能因为强拆而减少。

赔偿金的孳息属于直接损失,应当支付

吉林省高院(2018)吉行赔终1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强拆案涉房屋行为被确认违法后,理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尽快支付违法损害赔偿金,以使赔偿金的孳息尽早归于受害人,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赔偿义务。故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亦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范围,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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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律师提醒

征地拆迁领域,关系比较复杂。宋律师提醒您,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切不可意气用事,一定要冷静分析,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否则很可能变有理为无理,变合法为非法。使用错误的方法维权,不仅耽误时机,而且会付出更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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