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是一分钟,也是过期了呀!”小李在超市买了一瓶酸奶,拿回家发现就在当天已经过期,于是找到商家,要求赔偿1000元。

小李在购物时,路过一个酸奶销售专柜,顺手选择了一款标价4.9元的酸奶。于是付款结账。结账后小李发现酸奶的保质期是21天,而当天就是保质期的最后期限。
小李于是看了下结账小票,竟然发现酸奶在未结账时就已经过期,但是商家并没有禁止销售,还是让她正常付款了。
小李觉得既然商品过期,商家销售的做法太不合理,于是要求商家给自己赔偿1000元。

商家觉得小李做法太过分,因此没有答应小李的赔偿要求。
正常情况下,商品过期,消费者投诉,商家自然理亏,赔偿是必须的,可为何商家没有答应小李的诉求呢?
因为这瓶酸奶的到期时间与小李的结账时间之间,相差仅仅1分钟,也就是说,在小李拿到酸奶的时候,酸奶还可以正常销售,而酸奶的最后保质期就截止在小李结账的一分钟之前。

商家认为,过期也就是一分钟,却要赔偿1000元,小李是在漫天要价并不合理。
作为消费者,我们是否可以这么理解,商家认为一分钟过期可以忽略不计?
显然,这个认识是错误的。否则为何会有商品保质期的规定,保质期21天,也就是从生产出厂之日的某时某刻起,至到期日的某时某刻,这是个最简单的数字问题。无需辩驳。
即使过期一分钟,那也是过期了,所以商家确实销售了过期食品。

因此小李把商家告上了法庭。
《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商家既然错了就应该承担责任。
通常,我们在购买商品时,确实会注意保质期,尤其是食品、饮品这类入口的东西,但是很少像小李这么细心到追究时点的,因此这类事情商家遇到的不多,所以对于小李的诉求,感觉狮子大开了口。

其实从小李的角度考虑也没错,既然随手拿到的商品都过期了,那么难免店里可能有其他产品也可能过期,如果投诉了就会被市场监督机构查处,罚款可不是1000元能解决问题的。自己发现了要求赔偿,也就是让商家引以为戒,好好检查自己的商品,不要再出问题才好。
显然商家并不这么认为,因此双方最初并没有达成和解。
《反食品浪费法》规定,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最大程度防止浪费。

因此各类食品经营者对临期食品的销售既不能浪费,还有做好严格管理,避免消费者买到过期商品。
当然,商家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期食品分类管理,特别标示或集中陈列出售。其目的就是要避免临期食品与正常食品混在一起销售,让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明明白白购买。

在此前提下,法院认为,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终结合实际情况,法院判定商家赔偿小李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