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刘某住在河南漯河市郾城区xx街道xx社区,刘某和丈夫婚后在社区购买了一套180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的丈夫。

2016年,刘某的丈夫去世,户口本记载常住人口为刘某及其女儿。2017年,区政府发布公告,对刘某所在社区实施房屋征收,刘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后,因补偿费用过低,刘某和女儿拒绝签署安置协议。

2017年8月,区政府对刘某的房屋强制拆除。同日,区政府在未经刘某授权的情况下,与刘某的儿子和儿媳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将补偿款和选房卡全部给与刘某的儿子和儿媳。刘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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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分析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安置费等。

本案中,区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刘某的房屋被征收,区政府应该按照补偿安置方案给与刘某补偿安置。

《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才有效。本案中,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刘某享有一半的房屋所有权,刘某的丈夫死后,户口本上同住人口为刘某和其女儿。区政府在未经刘某授权委托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与刘某的儿子和儿媳签订补偿协议。事后,刘某不认可,该协议涉及刘某房屋补偿部分无效。故,区政府应重新给与刘某安置补偿。

三、法院判决

责令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给与刘某及其女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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