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9月7日,兄弟科技发布公告,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以及中华化工和上海欣晨的《起诉状》等材料,被要求立即停止一切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6亿余元。

2021年6月,兄弟科技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以及中华化工和上海欣晨的《起诉状》等材料,中华化工和上海欣晨以技术秘密侵害为由对公司以及江西兄弟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医药”)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6月,中华化工、上海欣晨分别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近日,中华化工和上海欣晨再次以技术秘密侵害为由对兄弟科技以及兄弟医药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包括停止非法获取、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和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包括两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64635912.46元人民币;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2002年起,中华化工和上海欣晨开始共同研发并取得了乙醛酸法制备香兰素的“化学氧化法”新工艺,其他企业在通过乙醛酸法合成香兰素和乙基香兰素时,采用的是“催化氧化法”,与两原告新工艺不同,“化学氧化法”新工艺系原告的技术秘密。

2016年12月,兄弟科技提出建设“年产20000吨苯二酚、31100吨苯二酚衍生物建设项目”,其中苯二酚衍生物包括香兰素和乙基香兰素等。

因中华化工的十一位自然人股东于2012年3月与兄弟科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前者向后者转让中华化工72%股权,该协议于2012年12月终止。原告认为,在此期间,兄弟科技具有接触涉案技术秘密的便利条件,并实际接触了涉案技术秘密。

对此,兄弟科技表示,因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本案件的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