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税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二、取消免税的规定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

“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为便于理解,摘录整个段落如下:

“14.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三、为什么不能执行国发〔2013〕6号的规定?

(一)国发〔2013〕6号是工作安排,不是税收政策规定。

国发〔2013〕6号提出的工作要求是:

“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重点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抓紧研究出台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及时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

(二)在取消外籍个人优惠的这个段落中,它还提出:

“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这项工作在2018年才完成《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从2019年才开始实施。

(三)国发〔2013〕6号还提到了开征遗产税,至今没有实行。

“15.改革完善房地产税等。完善房产保有、交易等环节税收制度,逐步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细化住房交易差别化税收政策,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合理调整部分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将部分高档娱乐消费和高档奢侈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

(四)由此判断:

国发〔2013〕6号是一个工作安排的文件,具体实施需要各部门“出台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

国发〔2013〕6号文件本身,不是一个税收政策文件,不是税收的执法依据。

四、财税文件与国发文件冲突,行不行?

囯务院国发〔2013〕6号提出了取消免税的工作要求,财税字〔1994〕20号抵触着,是否可以?

《立法法》:

“第八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财税字〔1994〕20号的免税规定,应该不是《立法法》禁止的行为:“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也就是说:

1、税务人员执法时,应该依据财税字〔1994〕20号文件规定。

如果对财政部税务总局执行国发〔2013〕6号文件有异议,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渠道反映。

2、如果纳税人对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的免税规定有异议,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渠道异议。

3、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以外的人有异议,可以按照规定的监督程序与渠道反映。

五、结论

在新的政策出台前,财税字〔1994〕20号仍然有效。

即: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者:税收实战 来源:税收实战公众号

注: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正式下达文件取消此项税收优惠,因此从税收征管的实务角度中,不同地区对政策的解读和执行方式有所不同。例如,上海市、福建及湖北等地区税务机关按照国发〔2013〕6号执行,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但是广东、宁波及安徽等地的税务机关则认为财税字〔1994〕20号仍然有效,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碰到这类问题时,建议了解当地税务执行口径,并积极沟通。

附:IPO案例

英科新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深交所出具了审核函〔2021)010929号《关于英科新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其中问题22、关于股利分配载明:请发行人说明历次分红纳税的合规情况。发行人保荐机构对此出具了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针对前述问题进行了回复并对涉及到的外籍自然人股东LIANG CHEN免缴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了如下解释:“注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LIANG CHEN作为外籍自然人在公司取得的分红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中介机构采用的是财税字〔1994〕20号中的规定,外籍自然人股东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