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下半部分原为群聊内容,现在稍加补充修改,更显条理,存为笔记。

自治有几个基本特点:一是彻底打破血缘关系。因为血缘纽带凝结父子长幼序列无法更易,几乎很难实现自组织内的成员权利平等或对等。二是成员内部必然是权利平等或对等的。没有这个前提条件,自治就无从谈起。三是自治必然是自下而上达成客观性。不管自治组织和成员知不知道天志法仪,也不管有没有天志启示,但是,从最基层的成员开始,层层提取共识,形成公义法仪乃是达成客观性的唯一路径。四是有契约精神。即自治组织成员之间以公义法仪为基础,达成协议框架,形成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强制约束。所谓强制约束就是违约者必然遭到相应的惩罚。

最早有自治意识和精神的是墨家,最早的民间自治组织可能是墨家团体。这个可以通过这样的方法——读懂《墨子》必须求之于《墨子》本书的方法,即求取《墨子》文本的普遍性,并由此推及其特殊性之方法——来理解墨家的精神和组织。

首先,墨家从思想和组织上打破了血缘关系。墨家讲“人皆天臣”、“莫若法天”、“兼爱”、“非攻(不侵犯原则)”、“兼相爱,交相利”、“礼,敬也。僈差等”、“孝,利亲也”,等等,人与人之间平等或权利平等已经是墨家的普遍精神,深入墨家骨髓。有这个思想基础,基本可以推导出墨家团体应该是成员平等或权利平等的组织。《墨子》一书没有“钜子”说法。在后于《墨子》的文献例如《吕氏春秋》出现“钜子”一说。后任钜子的产生是由前任钜子指定任命,但“墨者可以不听钜子不察”。这样可以推出:(甲)钜子制度可能是有的,而且可能是墨家团体非攻战时状态的临时设置,但也不能排除非战时状态组织管理需要的长久设置,或者从前者演化保留下来。在《墨子》文本中墨子作为墨教和墨学的开创(发现)者基本以教师或友人身份出现,虽不排除墨子身前当任过钜子,但这种可能性比较小,毕竟墨子在世没有“钜子”一说的证据,多半可能是后墨追认的名义上的第一任钜子。(乙)“前任指定任命”是“钜子”产生的方式,但它是否为钜子的唯一产生方式,或者为战时状态的产生方式,均不得而知。而且除了名义上的第一任钜子(唯有墨子可能)之外首任非名义钜子(有可能是墨子,也有可能是墨子殁后的其他人)如何产生不得而知,因为首任非名义钜子之前没有钜子,不存在“前任指定任命”一事。但是从墨家普遍性的平等思想多半可以推出钜子产生可能有多种方式和事后集体审查,绝不可能仅仅是“前任指定任命”完事。很可能单纯的“前任指定任命”仅仅适用于战时状态等特殊情况。这些都没有明确证据,只能根据《墨子》本书的普遍性内容来推测。(丙)墨者“可以不听钜子不察”,说明钜子并没有绝对的权威和权力,有可能受到墨者质疑,甚至被罢免。因为如后面所述,在《墨子》本书普遍存在墨家主张平等或权利平等,能者上不能者下,善者上不善者下。

其次,墨家团体成员之间平等或权利平等前述打破血缘关系中已经论及。而且,“高下以善不善为度;处下善于处上,下所请上也”、“列德尚贤”、“虽在农与工肆之人,有能则举之”、“官无常贵,民无终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等等,都是墨家平等或权利平等的主张。

再次,墨家有天志法仪之客观性做保证,以达成共识形成公义法仪为客观性的可操作性。这是自下而上的举同取同。“尚同于天”、“举公义”、“得下之情”、“上下情请为通”、“三表法”、“异而俱于之一(二者俱见)”,等等,都说明墨家自下而上的取同用同是普遍性原理,故而《尚同》中的“一同天下之义”的义是源自天志的公义例如作为道德底线的法律,与专制不搭界。而专制则是自上而下地使同用同,是以一人之义而非公义大一统天下。

末次,墨家团体作为工商业者联合的自组织,契约精神是其存在的前提条件或必要条件。没有契约精神,遑论自治组织了。墨家讲,“合同,俱处一室。”民间称契约为合同,合同一词就源自墨家。合同就是处在一个框架之内,处于一室者不仅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对等,而且各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也对等。墨家还讲,“君,臣萌通约。”臣萌就其天之臣民,通约就是共同约定。天民的共同约定反映的是天志或上帝意志,也就是以天志做保证的公义。按照契约规定,被约定者需要完成任务,否则就要被罢免。“选天下贤可者”,——虽然《墨子》本书没有明确提出民选,但从“三表法”、“臣萌通约”、天志之“举公义”等内容可以明确推出天选民选最终都是民选——“举三者(高爵、重禄、断令)授之贤者,非为贤赐也,欲其事之成。”所以,《尚同》中“是上所是,非上所非”并非是断章取义者认为的专制,而是“万民便利乎其为政长”之“执政允许原理”。什么是“执政允许原理”?这是每个人让渡出自己的部分权利(有些权利是天然不可让渡的),从而形成公共权力,然后将这些公共权力通过契约形式交给民主选举出来的权力代理人从事立法、司法、行政治理工作。代理人在契约规定的权利范围内有按照普遍公义从事治理工作的有限自由,而不会被无辜干扰。这是提高政府效率的必要手段,否则,在代理人的工作权利范围内,政令不能畅通无阻,那么只能形成效率低下无能的政府,就类同于无政府主义了。当然,这种有限自由的执政有多重保证使它不致于滑向专制:(甲)以天志公义做保证;(乙)以民主选举做保证;(丙)以分权制衡做保证;(丁)以具体法律做保证;(戊)以权力时空限度做保证,即代理人的权力有时量(任期)和方量(职责范围)限制做保证;(己)有弹劾罢免做保证,等等。墨子说,尚贤尚同均为为政之本,真可谓“不尚贤无以尚同,不尚同何以尚贤?”

其中,甲乙丁己四条《墨子》本书已明确提出或可以从《墨子》本书的普遍内容明确推出;丙条《墨子》本书内容已经部分明确提出或从《墨子》本书内容可以明确推出,主要体现在《尚同》诸篇中。例如,(一)墨家主张画分万国的分建制,地方层层分治或自治,与中央分权;(二)认为“天子以其知力为未足独治天下”,“选择三公”与天子分权执政治理;(三)“三公又以其知力为未足独左右天子也,是以分国建诸侯。”这就是分建制的地方分权于中央。“诸侯又以其知力为未足独治其四境之内也,是以选择其次立为卿之宰。卿之宰又其知力为未足独左右其君也,是以选择其次立而为乡长家君”,这就是层层分治或自治,层层分权。“选择卿之宰”与诸侯国君分权执政治理;(四)从《墨子》本书普遍内容已经明确得出,墨家已经出现治政(即行政)、听狱(即狱政或司法)、刑政(即型政或立法)三权分立,并没有明确证据显示三权集中于一人,而从文本论述形式看,三权基本是不同的人执掌。总体上看,墨家认为个人“知力未足”,——有限的智力或有限的知识和能力——不足以“独治”或“独左右”,“左右”即制衡,所以,自始至终,从头至尾,墨家都反对“独治”或“独左右”,主张纵向分权制衡(层层分治或自治)和横向分权制衡(一级政权内分权);戊条虽然《墨子》本书没有明确提出,但是,根据墨家平等或权利平等之共和精神和阶层流动精神(能上能下)可以合理推出和发展出来。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那些“恐同症”患者断章取义地一看到“同”或“一同天下之义”就吓得不得了,以为是独裁专制。其实,只要全面认真,不带偏见地研读《墨子》本书,可以看出墨子、墨家、墨学、墨教不但不主张独裁专制,而且激烈反对独裁专制;不但不主张独夫集权,而且极力主张分权制衡(左右)。这是中国民主思想的起源,光辉千古。

孔子的目的是把权力集中到天子身上。“非天子不议礼不制度不考文”,“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他把周礼用到大一统上,用周礼来大一统文化、思想、政治。他甚至企图把德性德行集中到天子个人身上,树立天子为德性德行偶像。周礼的原则就是亲亲、尊尊,孔子把它发展为孝,孝由亲亲开始,继而囊括尊尊。由此,以孝作忠,形成孝忠思想。孝忠就是把上位者或当权者当做父亲来效忠。其实是君权父权制,或父权成为君权的起源和来源。历代用孔孟之道为官方意识形态,不是没有原因的,日夜殚精竭虑,企盼世及永固的君王也不是傻子。科举以儒家经典为内容,其实就是投名状,主要考察你对孝忠的理解深度和真诚度。

宗法制下乡约民规怎么可能是宗族自治呢?儒家宗族一样是亲亲尊尊,孝字当头,所谓的宗族自治不过是宗族集权专制。宗族下人没有什么权利,甚至连儿子都没有私产权(可以参考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什么叫自治?(自己有权利)自己治理自己。宗族下人根本就没有什么自己治理自己的权利和自由?一切都是族中尊者说了算。宗族下人只能言听计从,顺而不违,——孔子教人顺从君王,墨子则教人顺从上帝——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习俗或习惯法。,“便其习,义其俗”,固化的集体意识转化为一种难以改变的集体无意识,人们已经普遍意识不到这(乡约民规)是自上而下的强制规范。宗族就是小的儒教国,国就是大的儒家宗族。自治组织必然是建立在其成员权利平等或对等的基础之上的,否则,哪来权利人人自治呢?凡是以血缘为纽带的组织都不可能是自治组织,不过是动物王国统治的人类延续,原因就在于血缘纽带有一种天生不变的差等关系,无法形成权利平等或对等的精神意识和组织结构。只有打破血缘纽带,把人与人之间的横向关系普遍置于更高级的纵向关系之下,才能扭转血缘固执的差等和不善,例如墨教之“人皆天臣”,犹太教之“天主之仆”,基督教之“天父之子”,等等。自由与平等是一体两面,自由的本质就是权利平等或对等,自由主体的本质就是共同体中主体间的权利平等或对等。因此,自治主体就是共同体中权利平等或对等的自由主体。自由与主体是同语反复,自由即是主体,主体即是自由。你不自由是因为你没有别人的同等的权利。不自由的人根本就不够格主体,也就不可能是自由的有自治权利的自治主体。宗法制度万变不离其宗,以血缘亲疏为凝结纽带,大宗族下面有小宗族,小宗族下面又有家族,家族下面又有小家庭,各支系均以血缘亲疏定关系和权益,所以,很难基于权利平等以及权利和义务对等达成公义共识,形成真正的自治体系。儒家仁爱就是依据血缘亲疏或权力大小来定爱之差等的。爱近者多于远者,爱尊者多于贱者。被爱得多溢出到社会上,反映到公共关系上就是自觉地或不自觉地被赋有和享有更多更大的权利和自由。所谓的乡约村规不过是儒家宗法礼制原则的自上而下的具体化,特殊化。即,族中尊者按照儒家伦理孝之亲亲尊尊原则自上而下地制定的具体的、特殊的行为规范。在宗族中,并没有形成共识的自下而上的“举公义”,即举同或取同。当然,也就没有宗族下人得以参与的自己治理自己的什么权利和自由。准此,“俱处一室”的契约精神也就无从谈起了。

儒家文化与贵族文化最大的区别在于,当权者享有权利,却不承担与其对等的责任及其军事责任,把它推卸给平时没有权利的奴民。世界上没有比儒性奴民更奴性和顺从的了。然而,印度的种姓制度是刹帝利阶级专门承担军事责任,不关其它种姓阶级的事;柏拉图理想国的第二阶层也被设定为专门军事人员,不关农工人员的事;西欧的封建贵族也是如此,权利越大,承担的责任及其军事责任就越大。对待俘虏高度专制不能算是真正专制,因为它是有权力边界的,对本族群往往没有同等程度的专制。就像有边界的民主,在本族群内实行民主,对异族专制。例如,当年在北美殖民地,白人在他们自己与印第安人和黑人之间划出边界,在白人内部实行民主,对印第安人和黑人专制。而真正专制是在本族群内实行专制,反而对外族外人宽容。内紧外松,这是一种统治策略。然而,这种无久策略的短视就在于,它忽略了广大平民百姓才是权力的泉源,才是政权的真正的忠实盟友和铁杆护卫。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天下权利,匹夫有分”。义务和权利是对等的,没有权利,自然就培养不出对等的义务和责任意识。我们说,游牧民族本身没有什么文化,不是说,游牧民族没有自己的一点东西例如习俗等文化,而是指意识形态上思想文化没有形成相对系统的文字理论。就看侵入区是什么思想文化,游牧者就接受什么文化,西欧和东亚、中东、北印度都遭受游牧民族入侵,但结果前者与后三者不一样。难道汉人自身的极权专制不比游牧民族强?儒法表里结合,孝忠理论的顺从要义与法术势理论之法制核心的严密对接结构,恐怕世上没有比这更专制的系统学说了。严格地说,如果没有文化、思想和政治专制,但凡老百姓有一定的权利,蒙元和满清那点人口根本就无法统治中原,即便在战场上能够一时取胜。都是痛恨近仇的结果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