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在 林地上修筑兰花种植大棚设施是否属于《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 如果是,那么申请使用林地时是否就可以不要缴纳植被恢复费? 如果不是,那么兰花种植大棚设施算什么设施? 农业局明示兰花不是农业,所以不是农业设施。
省林业局回复(20220706):
一、根据《森林法》规定,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因此,兰花大棚设施不属于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
二、2021年民革省委会、省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联合在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关于推进我省花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提案被省委列为2021年政协重点提案,由省政府和省政协领导联合督办,省自然资源厅曾就《推进福建省花卉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提案督办调研报告》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时,明确回复花卉种植用地属于设施农业用地的种植设施用地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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