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地方禁放烟花爆竹,也是为了大家的安全着想,现在大部分城区已经很少有人再燃放鞭炮了,不过在很多的农村地区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燃放鞭炮依然是烘托气氛的主要项目。

一般情况下,按照农村风俗习惯,大家也习以为常,不过这就要求燃放者具有安全防范意识,万万不可大意,毕竟燃放烟花爆竹潜藏着很多不可预知的危险因素,很容易导致意外伤害,不仅会伤害他人,给自己也会带来很大的麻烦。

家住陕西省紫阳县的张某是个大孝子,2021年2月,张某的母亲去世,张某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习惯办理丧事,亲朋好友纷纷前来吊唁,还带来了不少的礼花和鞭炮,从当地传统来说,这些鞭炮和礼花主要是在送葬环节使用的。

第二天一大早,是张某母亲“上坡”埋葬的时间,出于对来往亲朋邻里的尊重,张某将他们送来的礼花和鞭炮进行集中燃放,不过此时张某还是注意到燃放的安全性问题,于是安排了专人在其家门口公路上燃放,陆续在其母亲葬礼完毕才燃放结束,随后帮忙的人将鞭炮残渣清扫到一起堆放在了墙角。

这时候已经是当天中午12点左右,也是流水席宴请宾客的时间,张某的邻居李某夫妻俩也带着自己才几岁的孩子小军前来赴宴,大家你来我往,虽然是丧事但也是彼此交流的时机,孩子们在席上吃了几口便自顾自的在周边搭伙玩耍了。

大约在中午1点左右,小军和小伙伴们来到鞭炮堆,好奇加上对鞭炮的爱好,他们在鞭炮堆里不停地翻找,最终在残渣中翻到了几枚没有燃尽的礼花弹。这个发现把小军以及小伙伴们高兴惨了,于是便学着大人将礼花弹插到路边泥地里,准备点着玩。

我是京子光,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要说这种情况下,有大人看到肯定是会制止的,毕竟这玩意具有一定危险性,不是像小军这样大年龄的孩子玩的东西,但大人们都在席间酒饭正酣,根本就没有注意到小军等一伙小孩的行为。

好奇害死猫,自持胆大的小军在其他孩子的注视下,从口袋里掏出一个打火机,然后点燃了礼花引线,有几个胆小的孩子见状赶紧四散逃奔,正当小军准备闪开的时候,礼花弹当即爆炸,只听一声凄厉的惨叫穿透了人声鼎沸的现场,这才引起了大人们的注意。

当人们迅速赶到小军身旁时,发现小军的右眼受伤非常严重,因为剧痛小军还不停地痛苦嘶吼,更加导致眼部的刺激。大家七手八脚地赶紧将小军送到附近医院进行救治,但限于医疗条件,根本是束手无策。

为了救治儿子,小军的父母不惜代价的将小军先后送往安康、西安等地医院进行治疗,最终命算是保住了,可是小军的右眼眼球因为受伤严重而被摘除,落下了终身残疾。事后经过鉴定,小军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七级。

儿子受伤致残,自家还花了大笔钱,小军父母在追根溯源之下认为,这件事与张某母亲丧事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有直接关系,因此张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可在小军父母提出索赔要求之后,却遭到了张某的断然拒绝。

张某认为,虽然自己在给母亲送葬当日确实燃放了烟花爆竹,但是安排专人进行燃放并对残渣进行了收集处理,小军的受伤结果并不是在燃放烟花爆竹期间造成的,而是在后期自行翻找残渣后,主动燃放时造成的,与自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反而是其父母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究竟谁该赔偿损失?

其实这是一起典型的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纠纷,谁该赔偿应当厘清其中的过错责任才能判定,如果当事人没有过错,则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也就不用赔偿。这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以后,更加明确了过错责任,让侵权责任的认定和划分也更加明晰和顺畅。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过错责任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而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则能认定加害人具有过错责任。

这种处理方式最大的特点在于,受害人无须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可以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加害人想要免除其责任,则必须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也就是举证责任可以转移至加害人一方,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但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实质上这种方式认定过错的时候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需要由加害人来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这点,那么就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在鞭炮燃放行为完成后,小军自行在堆放的残渣中翻找除未燃尽的鞭炮进行燃放导致受伤,其损害后果与张某燃放鞭炮的行为不具有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

但张某是燃放烟花鞭炮的组织者,且按照当地的规定,张某家处于禁止燃放地段,在处置已燃放的鞭炮时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具有一定安全隐患,未尽到防止危险发生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来说小军一方,小军父母带着未成年的小军到张某家,在办理丧葬事宜的时候人多混乱的场面,小军父母应当对小军尽到监护责任,把孩子置于自己视野范围之内,但事实上很明显小军已经脱离了父母的监护进行危险的行为,其父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显然未尽到监护职责。

2022年4月,紫阳县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小军父母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因此酌定张某对小军的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判决张某赔偿10余万元。后张某不服上诉到安康中院,2022年8月,二审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为何禁放烟花爆竹?

上述案例虽然只是个案,但也足以“管中窥豹,可见一斑”,燃放烟花爆竹是很容易致人损伤的,特别是小孩子好奇心强,又爱“耍大胆”,有时候甚至拿在手里放,这对很多成年人来说都是挑战的烟花爆竹引信,对小孩子来说的危险性不言而喻。

现在很多地方都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也引起了很多网民的质疑和反对,有些更称逢年过节少了烟花爆竹几乎没有了节日气氛,还有婚丧嫁娶没有烟花爆竹也让人感觉不到传统仪式的归属感。

其实这种认知还是有一定偏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主要还是从空气污染、噪音污染、预防火灾、保护资源、减少人力、减少伤亡等维度来考量的,传统虽然要保持坚守,但一些明显已经不符合时代要求的传统还是应当改变。

特别是现在城市当中,人口聚集越来越多,房屋密度也越来越大,燃放烟花爆竹的危险系数直接飙升,这种地方一旦发生险情,后果是无法估量的,切不可为了一己之私而认不清燃放烟花爆竹的危险性,这种认知其实是一种人性的不善良和精致利已主义的表现。

即便是在农村地区,也应该防止上述问题的发生,对于认知力较低的未成年人更要加强教育和引导,避免类似悲剧发生,不能只图一时之快,给自己和他人造成祸患,一旦发生意外,即便赔再多的钱又能如何呢,给孩子带来的伤痛和心理伤害可能是一辈子的事情,确实值得警醒。(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