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并从中赚取佣金,这不是赚零花钱的“兼职”,而是赤裸裸的犯罪。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庄某提起公诉,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处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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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曾因开设赌场被判刑,又在朋友的介绍下,下载了某手机APP并加入指定QQ群,想通过“跑分”接单的模式赚点零花钱。

庄某根据QQ群客服的要求,通过“上分充值”操作,将自己的钱变成APP中的虚拟分;之后利用其注册并实际控制的“空头”商铺进行电子收款,并将“经营”收入抵扣虚拟分,从事非法“跑分”活动。

在资金的循环下,庄某可以不断从中赚取佣金。根据平台规则,庄某从事的“跑分”派单接单模式,佣金比例为千分之三,也就是每“跑分”1万元,可以赚取30元佣金。

针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电子支付平台也不断地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遏制,当电子支付平台发现某存在“空头”商户的收款二维码资金流动异常时,会冻结相应账户的收款功能,这样的措施给庄某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在庄某“跑分”过程中,不断出现支付宝账户收款功能被永久限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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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庄某也有自己的对策,他向自己的亲朋好友借来身份证,并使用这些身份信息办理了多张营业执照,然后使用营业执照在电子支付平台上申请收款码,就能够拿到多份收款二维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庄某先后使用自己妻子、岳父、小舅子、表哥及多个朋友的身份信息办理了80个商户电子支付账户。

2021年4月,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涉嫌利用虚拟币为涉赌资金提供支付结算,在资金溯源中发现庄某涉嫌该起案件。

经对庄某控制的账户进行审计发现,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期间,庄某关联的电子支付账户,收到相关资金人民币2700余万元,支出相关资金人民币2700余万元,资金涉及网络赌博违法犯罪行为。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犯罪分子最喜欢盯上手头拮据又开销无度的年轻人,诱导他们踏入“金钱陷阱”,面对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兼职”模式,一定要心存警惕,请牢记踏实工作,克勤克俭才是真正的幸福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