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3日上午10时45分左右,春江明月项目1#楼塔式起重机大臂进行吊装外运装车时,已装车的塔式起重机大臂从运输车上突然滑落,砸到运输车司机李某军,造成李某军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22年5月24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综合执法部牵头,工会、监工委、建设管理部、公安分局和宋官屯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法组织开展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与相关人员问询取证、调阅资料、综合分析、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原因、救援情况、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春江明月建设项目,建设地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兴路路南,将军大道以西;建筑面积:194760㎡,施工许可证发证单位: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部;A、B区发证日期:2020年6月17日、C区发证日期:2020年6月23日。

2.德州新阳置业有限公司,为春江明月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东风东路1888号康博公馆1号楼A单元1601-2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等;开发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法定代表人:张某;项目负责人:张某。

3.德州盛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康监理),为春江明月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大道166号1楼;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等;法定代表人:张某信;总监理工程师:张某影。

4.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龙兴公司),为春江明月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注册地址:海安市城东镇长江东路58号;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等,;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法定代表人:孙某;项目经理:卢某俊。

5.德州勤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泽公司),为塔式起重机出租单位;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大学东路德州天元集团天硕轻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角沿街楼4号1层;经营范围:机械设备租赁等;法定代表人:孙某亭。

6.德州市德城区金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公司),为塔式起重机产权单位和装运组织单位;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学院东路以东德州东北城五金二区10号楼1-2层2号;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等;法定代表人:朱某军。

(二)塔吊情况及承租关系

事故塔吊型号:大汉QTZ80,备案编号:鲁NA-DC-T00147,该塔吊所有人为德州市德城区金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2020年7月金宇公司将此塔吊出租给勤泽公司,后由勤泽公司转租给工程施工单位新龙兴公司使用。租赁费由新龙兴公司支付至勤泽公司,后由勤泽公司扣除差价后支付给金宇公司。

(三)事故发生地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春江明月项目1#楼南侧约5米,事发地点无监控摄像头,事发时朱某军及其他多名作业人员在现场。

事故现场照片,五角星处为李某军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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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2年5月23日,金宇公司雇佣汽车吊和托盘拖拉机(托盘宽179cm*长865cm),到春江明月小区项目1#楼南侧,对已拆卸完成的1#塔吊大臂前臂进行外运装车,装车方式为在托盘车的前段和后端分别各放置一块配重块,在配重块上方横向放置枕木(20cm*25cm*230cm)各一块,塔吊大臂第一节正面三角形放置在托盘车的中间部位,第二节和第三节分别倒三角反扣放置在第一节的两侧,分别使用钢筋进行固定。

上午10时45分左右,已装车的塔式起重机大臂第一节与第二节从运输车上突然滑落,砸到运输车司机李某军头部,金宇公司法人代表朱某军发现情况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1时01分德州市中医院120救护车赶赴现场进行救治,11时10分在事故现场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事故现场无摄像头,勤泽公司未配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信息如下:

李某军,男,身份证:372401********4417,籍贯: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办事处东北街村4*5号;岗位:驾驶员、信号工、司索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约12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已装车的塔吊大臂前臂第一节与第二节自运输拖拉机托盘上突然发生滑落,将李某军压在了大臂下,造成头部受伤导致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根据《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2012)3.0.1规定:“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编制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应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作业中,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改。”;3.0.2规定:“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严禁非起重机驾驶人员驾驶、操作起重机。”

金宇公司未编制吊装作业专项施工方案,未向拖拉机司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吊装过程中由拖拉机司机进行信号指挥和司索,经调查拖拉机司机未取得信号工、司索工相关证书。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制度落实和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致使死者李某军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起重吊装时未持有信号工、司索工证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勤泽公司,作为向使用单位提供塔吊的租赁单位,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且未按照《春江明月项目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履行塔吊外运约定,对该事故负有管理责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真调查、综合分析,春江明月项目“5·23”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如下:

1.李某军,男,群众,安全意识淡薄,未持有信号工、司索工证书进行指挥装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朱某军,男,群众,金宇公司法人代表,负责春江明月项目1#楼塔吊配件装车运输工作,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37号,第1裁量档次的规定,建议由综合执法部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给予人民币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金宇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40号,第3裁量档次的规定,建议由综合执法部给予其人民币3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4.勤泽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40号,第3裁量档次的规定,建议由综合执法部给予其人民币3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5.赵某光,男,群众,建设管理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副主任;李某新,男,群众,建设管理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副主任,以上人员负责减河以西片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隐患问题排查不彻底、不细致。建议区纪工委(监工委)对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教训深刻。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结合调查的情况,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金宇公司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地吊装方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吊装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和要求,强化对劳务人员的安全交底工作,切实提高工人安全意识,避免出现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二)勤泽公司要严格履行施工作业的审批制度,加强对本单位施工作业的现场管理,针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内容,应配备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三)区建设管理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监管措施,认真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全面加强建筑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扎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督促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5·23”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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