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次新制度无变化或笔者认为没有解读价值的未收录
《制度》原文: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制度》解读:
顾名思义,高等教育学校不适用《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的义务教育机构。
专门学校,是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特设机构,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六条 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
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是针对当时文化水平待提升的职工教育而设置,为了职工适应生产和工作需要进行文化提升。“职工教育”的概念有一定的时代背景,来自于两个出台比较早的政策,即中共中央、国务院1981年2月20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以及教育部于1985年4月5日发布的《关于职工高中文化教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此外,根据《制度》八十一条第二款“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成人中学、成人初等学校和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可知,对于符合上述要求的民办学校,对《制度》的适用不做强制要求,而是参照适用。
《制度》原文: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中小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制度》解读:
由于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公办中小学,此处对民办学校的会计制度选择不展开阐述。
对于中小学来说,由于财政部2018年印发的通知,在2019年1月1日后,中小学校应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因此本条所述“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则是指《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对于未在上述通知列明范围内的其他学校,由于在2019年1月1日前,均适用《中小学会计制度》,因这学校也是政府举办的公立学校,也同属于本次《中小学财务制度》的调整范围,因此也应适用《政府会计制度》及《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政策来源: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制度》原文:
第六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制度》解读:
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是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贯彻落实的必然要求。一来发挥了中小学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二来保证校长行使职权。有助于学校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完善协调运行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制度》要求校长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提高财务报表的质量提供了制度保证。
政策来源: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
《制度》原文:
第七条中小学校应当指定专人主管财务工作,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财务部门,对学校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
财务主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参与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八条中小学校财务、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任免奖罚、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财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财会和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制度》解读:
以上三条从学校财务组织设置、财务人员配备到核算主体确定进行了细化规定,也为财务主管人员参与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健全学校议事决策制度机制提供了支持。
学校要加强对财务人员专业能力的培训,要加快对现代化会计信息管理的适应,要重视会计核算质量,要避免学校与管理者财产混同。
《制度》原文:
第十条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
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可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并定期公开账务。如有结余,应当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
学校采用委托方式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不得向被委托方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
学校采用配餐或托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餐费可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
《制度》解读:
学校会计核算在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原则的前提下,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能设账外账,中小学校要按照《制度》的要求,适应不同的食堂经营管理模式。):
1. 食堂为学校自主经营
建议设置食堂专用账户,独立核算,统一管理。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对伙食费实行管理,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和台帐,将学校食堂伙食账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范围。学校应建立食堂财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学生、家长的监督。学校收取学生伙食费,应向家长开具财政票据。学校应建立、完善食堂票据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严格食堂收费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缴销手续,定期核对,确保票据金额与入账金额完全一致。
2. 委托方式经营
委托方式经营食堂,学校需要关注的风险点仅在于在选择餐饮服务单位的过程中不产生利益输送。一要严格准入制度。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并依法签订经营服务合同。二是强化日常监管,收取租金和管理费用要合法合规,坚持财务公示制度,三是建立退出机制。双方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因经营方管理不善,导致发生挤占克扣学生伙食费、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满意度测评低等情形的,学校有权解除经营合同,收回经营权,并取消以后参与经营的资格。此处要注意,如果是农村义务教育的学校,是不允许委托方式经营食堂的。《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里提到“学校食堂(伙房)要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由学校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学校作为核算主体仅需对收入进行分类核算,反应食堂发生的收入、采购、损耗等的票据合法性风险及物资盘存情况并不是学校需要过分关注的点。
3. 配餐或托餐
需要关注的风险点及管理建议与上述2.相同,2.和3.的会计核算区别是,2是学校的劳务外包收入,可以凭真实有效的合同前去税局,取得税局代开的发票入账;3是学校代配餐、托餐单位收费,开票的主体是配餐、托餐单位,学校需要将代收到的伙食费全额转交给配餐或托餐单位(会计科目:“代管款项”),即使中间学校有手续费作为收入,也仅能够取得配餐、托餐单位向学校开具的手续费发票。
《制度》原文: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编制支出预算草案,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制度》解读:
也就是说,中小学预算草案的编制,收入预算草案和支出预算草案的逻辑起点不同。前者是按照纵向的会计报表“自上而下”的进行下一会计核算期间的收入预估,后者是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先将学校下一年需要开支分出大项,学校根据经营情况确定大项,然后再从项分类到款,具体到款而言,就是人员工资、修缮费用等。
法律依据:《预算法》
第二十七条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制度》原文: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注:此条仅是对第四条的进一步细化,绩效管理与《预算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制度》解读:
上述条款,与2012版的财务制度相比,有两大变化:
一是提升了中小学预算管理的重要性。无论是第四条反复提到的编制、执行预算,还是第二十三条提到的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都是在强调财务预算在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中小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反映了学校预算年度内单位的资金收支规模和资金使用方向,是学校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为单位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实现工作目标提供了财力支持。对于公立学校而言,预算具有法定效力,而且贯穿于单位各项业务活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在学校的内部管理中发挥着计划、协调、控制、评价等综合管理功能。
二是将对财务制度运行的评判由“绩效评价”变为了“绩效管理”,扩大了考核的范围。相对而言,绩效评价是孤立的、片面的、静态的,绩效管理是联系的、全面的、动态的。这一变化带给中小学管理者的启示是:学校财务管理要遵循可沟通与可持续的原则,将财务人员、组织架构、内控流程进行有机结合,实现管理者既能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有效控制,又能对制度运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意见有效整合,从而进行改进和完善。
《制度》原文: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其中:为在校学生提供课后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收入,计入其他收入。
《制度》解读:
教育部办公厅2021年6月2日在名为《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广部分地方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的通知》的文件中指出:“完善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学校可以通过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政策由各省份制订,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此次在即将出台的财务制度中会计科目的微调,要求把为在校学生提供课后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收入,计入“其他收入”。此举一来是响应了“双减”政策的变化,二来则是将学校的收入分类进行会计核算的进一步规范,以衔接后续出台的税收减免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制度》原文: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中小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制度》解读:
第三十和三十一条仍然是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移植而来,但是《制度》对中小学校的项目库管理更加严格,提出“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此概念的提出来源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该《意见》提出“将项目作为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意见》虽然针对的是政府项目,但由于中小学校的经费来源于政府,因此在《制度》中引入更严格的规定,也是为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规范资金使用。
此处再三强调中小学校应加强支出管理,主要是为了避免支出申请不符合预算管理要求、支出范围及开支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之间相互挤占等情况发生,从而可能导致单位预算失控或者经费控制目标难以实现的风险。
由于事业单位的核算特点,即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核算,决算报告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核算,建议中小学校在核算成本时,在遵循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权责发生制来核算成本账目,并将目标成本进行分解,使各部门明确自身责权,对成本的控制进行考核和评估。
新制度中“事业基金”科目不同于旧制度,具体变化体现在核算范围上。在新制度中,基金账户核算以每年滚存的非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为主要核算对象的单位所拥有的非限定性净资产。本次《中小学财务制度》修改将“事业基金”改为“非财政拨款结余”,一是为了匹配《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财会[2017]25号)设置的预算会计账套新的会计科目;二是《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修订取消了“事业基金”。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21条-23条、第25条、第29条-32条、第35条。(详见链接)
《制度》原文:
第四十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四十四条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奖助学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三)其他专用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除奖助学基金外,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制度》解读:
新《制度》删除了“修购基金”,主要是为了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衔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出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答记者问》在回答《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做了哪些修订时表示:总则中新增关于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取消“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
本条对除了奖助学基金以外的专用基金进行相对严格的“提取比例和限额、用途调整”的管理,主要是由于基金来源不一致,来源于政府补助的专用基金,学校要按规定对基金使用进行全流程管理。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32条-34条(详见链接)
《制度》原文:
第四十七条资产是指中小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等。
《制度》解读:
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衔接,新《制度》关于资产定义从“占有或者使用”拓展到“直接支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所以,“直接支配”权利包含并大于占有、使用的权利。
新增“文物文化资产”,与政府会计制度科目衔接,也是响应《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37条、第45条。(详见链接)
《制度》原文:
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小学校应当汇总编制学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中小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制度》解读:
本条来源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制度》要求中小学校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将国有资产流失、毁损的责任分担至个人,有利于保持国有资产完整,建议中小学校在《制度》实施后,尽快设置资产管理专门岗位,与预算管理一样被高度重视,实行资产管理岗位的负责人和校领导“双负责”。
法律依据(详见链接):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38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15条
《制度》原文:
第四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制度》解读:
国有资产是中小学校发展的基本物质基础,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不仅是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国家和学校资产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必然要求,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环节多点发力,灵活采取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可以让学校资产真正“活”起来。
法律依据(详见链接):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39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11条
《制度》原文:
第五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和零余额账户,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规范存货领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中小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制度》解读:
要重视对基本存款账户和零余额账户进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8条的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学校用于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唯一结算账户。而零余额账户是实现对预算资金最终付款控制的必要的技术手段,是进行资金管理的前提。
我国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践中一大难题是待处理货币性资产长期挂账、核销难,其重要原因是货币性资产核销程序缺乏明确规定。新《制度》新增关于“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规定,“中小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40条(详见附件)
《制度》原文:
第五十四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制度》解读:
《制度》在此照搬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因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删除了“商誉”,故《制度》在此删除“商誉”是为了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衔接,另一方面,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及其特点决定了,资产类别中不可能存在“商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价值取向是“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损失”。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43条(详见附件)
《制度》原文:
第五十五条对外投资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制度》解读: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结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来理解该条:
1.(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的公益性质决定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对外投资),若违反将被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处分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甚至追究追究刑事责任;
2.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对外投资也要严控,并且纳入“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
3.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对外投资程序合规的前提之下,也不能使用财政拨款和结余进行对外投资;
4.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外投资不能购买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金融产品。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44条、第65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12条、第17条、第36条、第54条
《制度》原文:
第五十七条 在满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中小学校可以出租、出借资产。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中小学校可以出租、出借资产可以盘活资产,增加资产使用效率,但操作要注意纳入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论证程序,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制度》解读:
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46条(详见链接)
《制度》原文:
第六十条中小学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应当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学校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收取合理补偿。所取得的共享共用补偿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制度》解读:
以上两条关于限制固定资产的调剂和共享,符合低碳绿色发展的政策号召,也是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的具体落实。通知提出“积极推进固定资产在单位内部调剂共享,鼓励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的资产调剂和共享共用,提升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高校、科研等事业单位要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科研仪器纳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将仪器开放共享情况作为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参考因素,推动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核算中注意将共享共用补偿收入纳入学校预算,分账核算,统一管理。
《制度》原文:
第六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债融资。
《制度》解读:
首先是学校要建立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做到如实记录,审批程序合法;其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是不能举借债务的,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举借债务虽不禁止,但要遵守相关规定;并且,无论是义务教育学校还是非义务教育学校,均不能为他人提供担保,也不得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债融资。
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51条(详见链接)
《制度》原文:
第六十七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以及清算财务报告,全面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和清算损益,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八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制度》解读:
按照《制度》规定,与事业单位相类似的处置方式处理即可。
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53条、第54条(详见链接)
《制度》原文:
第六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中小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七十条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特 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一条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
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 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七十二条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七十三条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 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 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制度》解读:
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要求,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即可,并将财务决算报告的提交要求纳入制度中。
《制度》原文:
第七十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规范学校各项经济活动,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八条中小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制度》解读:
注意关注学校运营的合规性,通过完善实施现代化内控管理制度、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完善“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岗位设置等,有效降低学校和管理者的风险。
以上解读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意见。
文源 | 行初子规(202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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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懂财务,比民办学校的财务人员懂财务更加重要!从去年年底以来,已经陆续收到很多学校举办者及管理者关于税收财务的很多问题,面对愈来愈紧的政策环境,面对愈来愈多的财务检查,我们应该具备怎样的财务思维呢?
在这个背景下,我们推出了《新形势下,民办学校的财税管理与风险防范》课程,为全民办学校的财税管理保驾护航。本次课程采取录播视频课+在线咨询的形式,在学习过程中的相关疑问可在微信课程群内向讲师提问。此外,在课程开设期间将会有两次专设的田老师和财务专家老师在线答疑环节。可电话或微信咨询 下方海报上的联系方式了解详情,也可扫描二维码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直接报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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