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风败俗!”上海地铁6号线的车厢内,一女子摘掉口罩后,仅穿着一套内衣,然后摆出了一系列辣眼睛的姿势。而与女子同行的三人,分别拿着手机和相机,从多个角度进行拍摄,他们的行为引起车厢内其他乘客的不满。
据了解,仅穿内衣舞动的24岁女子江某,是被女子熊某和娄某请来拍摄内衣广告的模特。熊某和娄某经营了一家内衣店,但生意并不怎么样。二人经过讨论,最终决定在地铁6号线上,拍一组内衣广告。
其实,她们也不是没考虑过影响的问题,但二人为了打破僵局,就选择了铤而走险。为此,熊某和娄某还请了男子张某来负责拍摄,并制作宣传资料。
事发当天早上5点54分左右,6号线地铁上的人并不算多,但也不算少。江某等一行人进入地铁后,找了一节人少的车厢,就开始了拍摄。江某将外套全部脱掉后,仅穿内衣就开始搔首弄姿,这给在场乘客带来了困扰。
目前,江某、娄某、熊某这3名女性已被警方行政拘留,而摄影师张某则被罚了款。(来源:九派新闻、上观新闻)
现在有些经营者为了获得知名度,或者达到一定的产品曝光率,真的是不惜一切代价去打法律的擦边球,这无异于在玩火。
而本次事件中,江某等人的行为,显然已经越过了法律红线。因此,他们几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那江某等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有网友认为,江某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应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对江某进行处罚。
其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完整的规定是,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会处5~10日行政拘留
其中“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是指光着身子、一丝不挂,或者裸露隐私部位,而“情节恶劣”所指的方面就比较多了。
这里需要注意一下,每个城市对“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不一定是相同的。
我们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的规定,“情节恶劣”的情形有:
(一)在外滩、南京路步行街、豫园、徐家汇、陆家嘴等重要商圈,人流量大的地方,故意裸露身体的;
(二)公共场所内有多名异性或者有未成年人在场时,故意裸露身体的;
(三)因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导致群众围观,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四)在裸露身体的同时,还伴有挑逗性的动作和言语的;
(五)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我们回观本次事件,江某的行为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
这是因为江某虽然衣着暴露,但其隐私部位却全部遮着。也就是说,法律禁止露的地方,江某一点没露。
我们认为,江某的行为只是扰乱了公共秩序,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扰乱地铁上的公共秩序,处警告或处200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江某明知道上海地铁内是要求佩戴口罩的,这与地铁内的乘客数量多少没有关系,但她却在拍摄时把口罩摘了,这个行为就是不配合防疫要求。
因此,内衣模特江某和雇主娄某、熊某被警方行政拘留了,而负责拍摄的张某由于违法情节较轻,所以只被罚了款。
最后,经营者为了卖产品,而选择一些独特的方式去博人眼球,这可以理解,但凡事都得有个限度,千万不能触犯法律。否则不仅生意没法做了,自己还得被关进去,那就得不偿失了。
@法律公开课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关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
头条热榜#奇案大侦探第一季##上海头条#
#上海地铁一乘客衣着暴露摆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