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程序有以下特点:

一、审级制度的特殊性: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可以申请再审;

二、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

三、答辩期间: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超过15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

四、管辖:限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五、案件审理: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的方式;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限制,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六、审理期限: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七、诉讼费:比照简易程序收取受理费。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预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
2.1万元—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预收,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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