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原告以索要赡养费的名义,来向姐姐索要钱财。法院认为,由于原告年龄较大,被告作为其子女,确实有赡养父母晚年的义务。考虑到原告有足够养老收入,且被告自幼被姑姑收养,原告未履行赡养义务,被告所需要给付的赡养费,应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和原告酌情商定。

近日,“姐姐拒绝给弟弟买房,被父母告上法庭”的消息传出,引起了很多网友的热议。据《广州普法》披露的普法案例显示,29岁的张女士从2岁起就被父母送到姑姑家住。后来,由于经济条件差,她的父母再也没有把张女士带回来。本以为双方会永远保持这种状态,可接下来竟然成为原生家庭的摇钱树。

小编梳理后发现,张女士每当想起,自己住在姑姑家生活的那些日子里,经历着不符合自己年纪的人生冷暖事。从小的生活经历,让张女士格外的坚强和勇敢,本以为双方会永远保持这种状态,谁知张女士为了表达这些年对她照顾,便就给姑姑的儿子买了房子。父母知道后,让她为弟弟买房。张女士不情愿,因此发生了矛盾。

此后,她与亲生父母的矛盾和纠纷越来越严重,直到父母将她告上法庭,要求支付50万元“赡养费”!根据《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孩子对父母的支持是无条件的,不会以任何理由被消除。孩子不能根据自己对父母的好恶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可见,赡养父母不仅是一种道德责任,更是一种法律义务。

但回过头来看,张女士从小就在姑姑家寄养,对父母感到陌生。在感情上,她离姑姑家更近是很正常的。长大后,张女士工作事业有成,便就给姑姑的表弟买了房子。这也呈现出她的懂事与感恩之举。而张女士的父母认为,如果张女士给表弟买房,她也应该给自己的弟弟买房。此举有点像被亲情束缚的经济压力下的“现实版樊胜美”。

要知道,至于她父母的说法,觉得张女士不能胳膊外拐。在传统的家庭观念中,大扶小是常识。但根据法律规定,姐姐没有赡养弟弟的义务,除非父母双亡或无法抚养,而弟弟在特殊情况下为未成年人。在司法实践中,赡养费一般以子女收入的20%-30%为标准确定。被告人现年29岁,近十年未支付赡养费。按照被告人的工资和收入水平,每年5万元作为赡养费,50万元是一次性支付的赡养费,这似乎又是挺合情合理的。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原告以索要赡养费的名义,来向姐姐索要钱财。法院认为,由于原告年龄较大,被告作为其子女,确实有赡养父母晚年的义务。考虑到原告有足够养老收入,且被告自幼被姑姑收养,原告未履行赡养义务,被告所需要给付的赡养费,应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和原告酌情商定。

目前,法院尚未对此作出判决,但在评论区看到,网友们认为,这个钱姐姐不用给。因为“你没有养我小,我也不必养你老”,权力和义务是平等的。还有网友表示,父母也应该给姑姑一些赡养费,即使姐姐要给父母一些赡养费,这样可以相互抵消的。倘若是父母单纯要赡养费,大家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以这个名义要钱给弟弟买房,就不可思议了。法院还认为,由于弟弟已成年,原告不应以抚养和赡养的名义向被告施加购房压力。

在小编看来,张女士的处境,不禁让人想起《欢乐颂》中的樊胜美,出身于重男轻女的家庭,下班后屡屡被兄长拖累,“作为一个30岁的女人,连一分钱都没有,哥哥结婚的房子的首付是我出的,贷款也是我还的,连生孩子的钱都是我出的。”这是《欢乐颂》中令人心碎的台词,但如果放到现实中,这种重男轻女的观念,却让张女士这样的一些人,成为了家庭的牺牲品,甚至成为了“索取”的对象,让他们面对不堪重负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