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案例,发生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1989年出生的被告人郑某系潮南人。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5月5日凌晨0时许,未满18周岁的郑某伙同同案犯吕某,陈某(均已判刑)密谋抢劫作案,由郑某携带一把水果刀作为作案工具,由同案犯陈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载郑某,吕某二人,经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一偏僻路段时,对路过该处的一名男青年实施抢劫,抢得一部价值150元的某品牌手机。

5月5日凌晨2时许,郑某和吕某搭乘陈某的摩托车继续伺机作案,后经过潮南区峡山街道东山大道东山老人活动中心附近时,遇见被害人周某(男,殁年34岁)和郭某在路上行走,陈某驾车将被害人拦住,郑某和吕某跳下摩托车,对周某实施抢劫,郑某持水果刀架在周某的颈部,强迫其交出随身携带的财物,因被害人反抗,郑某遂用水果刀对其砍刺数刀,并抢走其价值650元一部的手机和现金400多元,抢劫后,郑某等三人将抢得的两部手机分别以450元,150元的价格,销赃给潮南区陈店镇某手机店,赃款被瓜分。

被害人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因系复合锐器作用胸腹腔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陈某,吕某被潮南公安抓获归案,后被法院判刑,唯独郑某长期潜逃。

2019年9月16日,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020年6月18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郑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郑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周某的家属15万元,被害人的家属对郑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郑某辩称,因为被害人反抗,其因为害怕才持刀捅刺被害人。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表示,被告人郑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郑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可给予从轻从宽处罚。三、被告人郑某系在同案人提议下而参与抢劫。在第二次抢劫中,由于被害人的反抗,郑某才持刀砍刺被害人而导致其死亡,主观恶性不大。四、被告人郑某无犯罪前科,属初犯,外逃后再无违法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郑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的家属,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郑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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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7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郑某结伙持刀抢劫他人财物2宗,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郑某持刀威胁和伤害被害人,动手劫取被害人财物,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本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