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6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郑州#
2022年9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布了6则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分别向郑州市凯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郑州市凯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公布失信信息。6家公司分别被处以罚款,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6家公司中,涉案金额最低的为9万多元(税额1万多元),金额最高的为600多万元(税额100多万元)。例如:新密市振某矿产品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65份,金额649.55万元,税额110.4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处以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6家公司当中,有4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没有达到10万元,没有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因此,仅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河南省天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9份,金额89.6万元,税额15.23万元。虚开税额已经达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但是,该行为发生在2016年,最后的截止时间为6月30日,距今已经6年多。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5.23万元,应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档次,其法定最高刑为三年,因此其追诉期限经过五年之后,应不再追诉。因此,如果河南省天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刑法》第八十八条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应撤销对其的立案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
即使未超过追诉时效,也可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郑金检二部刑不诉〔2021〕Z3号)
1.3.简要案情:郑州A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业务员杜某某为少交税款,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票面金额1296927.36元,税额220477.64元,价税合计1517405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主动退赃挽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新密检公诉刑不诉〔2019〕14号)
2.3.简要案情:钱某某介绍他人开具郑州A耐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张,票面金额合计1372600元,税款共计199437.6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亦可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木某某、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豫0185刑初343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税款1227777.78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木某某、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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