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芦山公安交警芦山生活策划编辑制作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2年09月06日10时23分,当事人王某驾驶车牌号为川TLQ***的小型轿车,沿318国道由雨城区方向往全县方向行驶至318国道2679公里100米时,与当事人卢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ZSP***的轻型箱式货车及当事张某驾驶的川TLP***小型轿车发生尾随相撞,造成此起致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当事人王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卢某某无责任;当事人张某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