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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基金从业人员经不住利益的诱惑,“以身犯险”从事“老鼠仓”行为,最终遭到法律制裁。
近日,裁判文书网的一则关于《邹凡,邹翔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时任诺安基金投资部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的邹翔,将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兄弟邹凡,指使邹凡利用实际控制的“邹凡”“田某”两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共计2355.04万元。
侦察阶段,为谋求撤销案件或从宽处理,邹翔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50万元,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80万元。
最终,法院判处邹翔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445万元;判处邹凡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
联手兄弟进行“老鼠仓”交易
非法获利2355.04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邹翔在担任诺安公司投资部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其管理操作“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职务便利,将该基金账户投资股票的品种、动向等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兄弟邹凡,进而指使邹凡利用实际控制的“邹凡”“田某”两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共计23550356.84元。
法院确认的证据显示,涉案私人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43只,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20只,占比46.51%,趋同交易额2.1822亿元。
“邹凡”的私人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7只,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3只,占比42.86%,趋同交易额19.87万元;“田某”的私人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53只,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34只,占比64.15%,趋同交易额1.9879亿元。
根据被告人邹翔自己的供述,证明其与被告人邹凡系兄弟关系,二人会通过电话、微信、聚会等多种方式,就股票投资进行交流。邹翔会就其掌握分析的股票情况、业务进展等向邹凡进行股票推荐,并建议其买入或卖出相应股票。而邹凡基于对其信任及长期的默契,会听从邹翔的建议进行证券交易。邹凡买卖股票盈利后会分给邹翔部分。
邹凡本人也供述,其与邹翔曾一起操作“邹凡”的股票账户,后因担心对邹翔有影响,故于2007年安排其亲属田某开设股票账户,供邹凡使用。邹翔会通过见面或电话的方式,指示邹凡买卖某支股票。二人还要就股票、仓位、价位等进行沟通,方便邹翔掌握私人账户的情况及交易股票交易的指示。
案件侦查阶段贿赂时任国家工作人员
在明知自己犯法之后,邹翔还曾通过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的方式,希望减轻自己的罪名,不过这一违法行径最终未能得逞。
据文书披露,邹翔通过唐某(退休人员,曾担任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法制科科长)请托该案承办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五支队支队长王某予以关照和提供帮助。王某接受请托后,多次与邹翔商量如何降低涉案金额、泄露案件资料及案件办理情况。为此,邹翔于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先后13次单独或委托唐某送给王某共计350万元。
具体的细节在判决中也有详细的描述,其中证人曾某的证言显示,2017年3月,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邹翔与邹某。他们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被立案侦查,希望能得到从轻处理。曾某答应帮忙后,邹翔将装有100万元现金的拉杆帆布包放在其办公室,称是打点的费用。后曾某介绍唐某给邹翔两兄弟认识。过了一段时间,唐某称帮邹翔办事需要费用,曾某便将装有100万元现金的拉杆帆布包给了唐某。
而王某证言显示,2016年底,公安部将邹翔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案件指定给重庆市公安局管辖,由其所属的证券犯罪侦查支队负责侦办。2017年4月,邹翔通过曾某、唐某等人表达其希望能在侦查阶段撤案或者从宽处理的意愿。
4月下旬,邹翔、邹某投案自首,王某为二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同年5月中旬,王某去北京出差期间,收受邹翔给予的20万元现金并承诺予以关照;此后直至2019年4月,又先后11次收到邹翔亲自给予的共计230万元。
王某还多次帮助邹翔分析案情,完善数据分析报告,并交给邹翔一份载有其在诺安公司任职期间管理数据的光盘,让邹翔尽快分析数据,降低涉案的获利金额。2017年11月中下旬,王某在唐某家车库内,还收受唐某代邹翔送的100万元现金。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院审理认为,邹翔身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利用其管理并操作机构基金账户的职务便利,获取该账户的投资信息等未公开信息并泄露给他人,他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非法获利达23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为谋取违规撤销案件及从宽处理的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35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为谋取违规撤销案件及从宽处理的不正当利益,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8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法院判决邹翔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4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5万元;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44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邹凡明知其兄邹翔的职务,及提供的信息系与邹翔职权相关,应予保密的投资信息,仍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非法获利达23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共同犯罪中,邹翔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邹凡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邹凡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此外,法院判决对邹翔、邹凡违法所得人民币23550356.84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1999年“掌舵”传统封基,是国内最早一批基金经理
据中国基金报,邹翔是经济学硕士,毕业于武汉大学数学系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国际金融专业。1993年6月至2002年3月,先后任华夏证券基金投资部高级经理、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总经理助理。先后从事基金研究与设计、证券分析、证券投资等工作。
1999年,华夏基金发行了基金兴和,基金兴和也是国内较早的一批传统封基,邹翔出任该基金的首任基金经理,2000年7月,他又出任华夏另一只封基——基金兴安的基金经理。
2002年3月至2003年2月,他转任大通证券,担任证券投资部总经理;2003年4月至2006年4月,他又前往中金公司,出任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2006年4月,他重回基金行业,先是在诺德基金担任投资总监、诺德价值优势基金经理;2010年3月加入诺安基金,担任诺安基金投资部执行总监,同年10月出任诺安先锋基金经理。
诺安先锋也是他担任基金经理时间最长的一只基金,他在担任基金经理4年多时间里,任职期回报10.92%、年化回报2.42%,经历了2011、2013年熊市,在同类基金中表现尚可。
2015年1月15日,邹翔申请从诺安基金离职,并于同年2月14日完成审批、离职。
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邹翔于2017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7日被逮捕。
编辑丨张兰 综合《邹凡,邹翔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国证券报、中国基金报、每日经济新闻
图片丨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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