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示: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某与某某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京0105民初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某某某公司偿还文某借款十万元、支付利息(以十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之标准,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

判决生效后,文某据此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以(2020)京0105执某号立案。经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高院网络财产查询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一审法院于2020年3月2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文某申请追加凤某为被执行人,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0)京0105执异某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文某的追加请求。

文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追加凤某为(2020)京0105执某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682万元的范围内对某某某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某某某某公司工商档案材料显示,某某某某公司系于2013年11月5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凤某、房某、北京某某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均非该公司原始股东。2017年5月3日某某某某公司变更登记工商档案显示,该公司增资至3100万元,凤某受让原股东持有的300万元出资成为该公司股东,并认缴新增资本382万元,至此,凤某认缴出资额为682万元;房某受让原股东持有的300万元出资成为该公司股东,并认缴新增资本537万元,至此,房某认缴出资额为837万元;某某某公司受让原股东持有的400万元出资成为该公司股东,并认缴新增资本1181万元,至此,某某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581万元;凤某、房某、某某某公司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23年10月30日。据某某某某公司2019年4月10日变更登记工商档案显示,房某将持有的全部出资837万元转让给某某某公司,并退出股东会。据某某某某公司2019年12月26日变更登记工商档案显示,凤某将持有的全部出资682万元转让给张波,并退出股东会;某某某公司将持有的全部出资2418万元转让给张波,并退出股东会。至此,张波为某某某某公司唯一股东,认缴出资数额为3100万元,某某某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院判决:追加凤某为(2020)京0105执某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凤某在682万元范围内对(2019)京0105民初某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北京某某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债务向文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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