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计划有预谋、利用人脉关系,实施敲诈勒索、虚假诉讼,通过看似合法的手段鲸吞上亿资产后,还要想方设法将原配送进监狱……福建厦门的柳某某,曾被网友称为“最毒小三”。

从2019年起,媒体多篇文章对柳某某涉嫌犯罪问题进行了曝光。(详见:《霸占上亿资产、逼原配坐牢 厦门现最毒“小三”》、《厦门最毒“小三”追踪:公然侵害民企合法权益》)

媒体曝光后,福建漳州南靖县公安局耗费大量人力财力精力,对此展开了全面侦查。2020年9月3日,南靖公安终于侦破此案,柳某某被刑事拘留!

当天,在南靖金上汤温泉景区目睹柳某某被办案人员带走的当地村民,向笔者证实了柳某某被刑拘的事实。据称,针对柳某某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南靖公安已向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目前南靖检察正在进一步审查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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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浙江温州知名企业家周先生,数年前来到福建厦门投资,认识了柳某某。柳某某明知周有家室,仍不断献殷勤。周没想到这是陷阱,轻易信任柳某某,让她进入公司上班,还将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账本等资料交给她保管。未料,一张掳夺大网已经悄然铺开。

2010年4月,祝某某给丈夫周先生账户汇了1000万元,用于漳州中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验资。周先生将银行卡和身份证交给柳某某办理“中靖公司”登记注册手续。没想到,柳某某将其中200万元转进自己账户,然后再将该200万转入验资账户。

接着,柳某某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上假冒周先生的签名,从而形成柳某某向“中靖公司”出资200万元而持有该公司20%的虚假的股权,为今后敲诈勒索创造条件。

2013年,看到周先生在南靖、厦门投资上亿元后,柳某某认为时机已经成熟,决定开始行动。她先是扣押周先生投资的三家公司的所有资料,继而多次使用暴力对周先生进行恐吓,甚至持刀追杀,逼迫周于2013年4月与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虚构退股为名对周先生敲诈勒索1300万元,以虚构其办事费为借口向周先生敲诈勒索500万元及别墅一套,两项合计价值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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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公司印章及账本等相关资料都在柳某某手上,而公司开发的项目当时施工单位已经进场,房产营销工作在厦门、漳州等各地已经铺开,倘若停工1个月,所产生的罚款及赔偿不可估量,必将让公司遭受惨重的经济损失。但如果要去补办公司的相关资料,至少需要一年时间。因此,为了让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周先生在万般无奈之下,不得不在柳某某拟好的协议上签字。

为了确保上述2000万元能得逞,2013年6月25日,柳某某将周先生囚禁在南靖县的深山野岭,逼迫周与她再签订一份股权转让款的担保协议,该担保协议写成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厦门五华置业有限公司取得“翔安新城区3号地块”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开发权,她(柳某某)为该项目的取得和开发提供了大量的劳务,而周先生名下的“厦门德旭公司”占有五华置业33%的股份。因此,周先生和德旭公司应将该项目其中建筑面积1000㎡的房屋,以4000元/㎡的价格(经评估该项目SOHO办公房屋为15018元/㎡)出售给她作为补偿。

实际上,早在2010年2月22日,五华置业就已通过正常的招拍挂取得了该地块的使用权;半年后的2010年7月28日,德旭公司才与五华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因此两者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是说,柳某某称“为该项目的取得和开发提供了大量劳务”,纯属子虚乌有。

柳某某似乎对法律很精通,或许背后有高人指点,或许存在利益集团。她知道法院审判对证据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审查很严格,而仲裁委相对就要宽松的多,大多只是形式上审查。于是,柳某某拿着这些合同,全部向厦门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厦门市仲裁委果然“不负众望”,在不审查周先生与柳某某是否存在真实债权债务的情况下,不问缘由,直接裁决周先生应支付柳某某共计3000多万元。

柳某某拿到仲裁委的四份仲裁文书后,分别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漳州中院根据柳某某的申请,将周先生在南靖投资的金上汤温泉的重要组成部分、价值达5000万元的康华大酒店,以“以物抵债”的方式,以1956万元抵偿给了柳某某。此后,厦门、漳州两地法院查封、拍卖了周先生、祝某某及其公司名下的大量资产,价值超亿元,从而迫使周先生投资的南靖土楼景区多个项目“烂尾”。

不仅如此,厦门中院还根据柳某某的申请,于2017年5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为由,对祝某某处于司法拘留15日,接着又被厦门市思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4日;同时,周先生也被司法拘留15日、刑事拘留6日。

为尽快实现非法目的,加紧敲诈勒索步伐,柳某某通过厦门中院完成对周先生占股份的、在厦门房产的拍卖评估。

最咄咄逼人的是,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周先生、祝某某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况下,柳某某仍然两次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以逼迫周、祝夫妇坐牢的方式,继而进行合法绑票,最终实现其敲诈勒索的非法目的。

柳某某的刑事自诉,第一次被思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经周先生、祝某某上诉至厦门中院后,有罪判决被发回重审。思明法院重审后,才判决周先生、祝某某无罪。

法学专家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达到一定数额的,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强行索要财物的方式,包括虚构债权债务,逼迫受害人写下欠款凭证或签订虚假合同。在这种条件下,其实现非法目的的方式一般通过虚假仲裁或虚假诉讼。

周、祝夫妇提供的证据证实,在本案中,柳某某没有实际出资参股“中靖公司”,也不可能垫付办事费用500万元,更没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未支付过购房款。因此可以看出,这些合同、协议都是周先生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柳某某已涉嫌敲诈勒索罪。

再者,在周先生与柳某某没有真实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厦门仲裁委裁决周先生向柳某某支付款项的裁决,是不顾客观事实的虚假裁决。柳某某将上述虚假仲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进入执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因此其行为还涉嫌虚假诉讼罪。

当然,柳某某能够接二连三打造一条经济犯罪的“流水线”,罪魁祸首还是她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盗窃)了祝某某汇给周先生用于注册中靖公司的人民币200万元。针对该200万,柳某某已涉嫌职务侵占罪或盗窃罪。再说得轻一些,柳某某也涉嫌挪用资金罪。

针对柳某某侵吞的200万,有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职务侵占案作参考。在王宝强案中,宋喆利用担任王宝强经纪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虚报演出、广告代言费的手段,侵占王宝强工作室演出、广告代言等业务款共计人民币232.5万元。2018年10月18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宋喆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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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南靖公安的努力侦查,柳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完全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在此情况下,该案又将走向何方呢?我们将持续关注!(来源:打虎拍蝇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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