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相对人名称:沭阳县妇幼保健院
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违反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二条、第五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二、行政相对人名称:沭阳县中心医院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其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二条、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
三、行政相对人名称:沭阳南关医院
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 意见(试行)》第二条、第五条,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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