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首台(套)示范应用为突破口,推动能源领域重大技术装备水平整体提升,根据《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8〕49号)和《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国能发科技〔2022〕81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时间
2022年11月15日前截止(以邮戳为准)
一
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属于国内率先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批量取得市场业绩的能源领域关键技术装备,包括前三台(套)或前三批(次)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
申报方向重点聚焦先进可再生能源、新型电力系统、安全高效核电、化石能源绿色高效开发利用、新型储能、抽水蓄能、氢能及其综合利用、能源系统数字化智能化、节能和能效提升等领域。
二
申报程序
(一)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原则上由用户企业牵头联合研制单位申报,尚未确定依托工程的技术装备,由研制单位根据技术装备突破情况申报,并按要求报送《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请报告》(详见《评价办法》所列附件,外网地址:http://www.nea.gov.cn/202208/30/c_1310657329.htm)。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负责组织本地区、本企业的申报工作,确定推荐名单并进行公示后,统一报送国家能源局。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沟通一致的项目方可推荐。
(三)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8个,各计划单列市能源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各中央企业集团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8个。中央企业集团申报项目需附依托工程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支持申报函,不占属地名额。符合以下情况的适当增加推荐名额:
1. 已出台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示范项目支持政策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增加3个推荐名额,相关支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税收、金融、保险、业绩考核、示范项目燃料供应、发电并网、运行调度等。
2. 根据2021年度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结果,入选项目3个及以上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增加2个推荐名额。
3. 近期,我局将组织开展前两批次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后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后续相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推荐名额。
4. 请相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报送材料时,附增加名额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请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工作,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按照公正、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组织好申报和推荐工作。
(五)我局将按照《评价办法》组织评定并公布2022年度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名单。
三
有关要求
(一)报送材料
1. 推荐函1份(正式公函,纸质版和电子版,光盘刻录,参考格式见附件)。
2. 申报材料3份(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包括WORD文档和PDF扫描文档,光盘刻录,每个项目不超过30M)。
(二)报送方式
1. 请于2022年11月15日前(以邮戳为准)通过中国邮政EMS方式将推荐函及申报材料寄送国家能源局科技司。
2. 推荐函及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逾期的不予受理。
邮寄地址:国家能源局科技司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邮编:100045
联系方式:国家能源局科技司 010-81929235 010-81929233 010-81929213
电子邮箱:nea_kj@163.com
附件:关于推荐××等×个项目申报2022年度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函(参考)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2年9月7日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
国能发科技〔2022〕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8〕49号)等文件要求,规范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评定和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能源领域重大技术装备是国之重器,事关综合国力和能源安全。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国内率先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批量取得市场业绩的能源领域关键技术装备,包括前三台(套)或前三批(次)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定是指对申报的能源技术装备进行审查,确定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本办法所称评价是指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托工程投产运行一年后,对示范效果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
第四条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组织实施,主要包括申报、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公示、公告、示范及效果评价。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原则上由用户企业牵头联合研制单位申报,尚未确定依托工程的技术装备,由研制单位根据技术装备突破情况申报。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申报工作,根据有关行业规划、依托工程建设条件、支持政策等确定推荐名单并进行公示后,统一上报国家能源局。中央企业相关技术装备通过依托工程所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同步申报。
第七条国家能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审工作,评审工作过程如下:
(一)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二)第三方机构组织能源技术装备领域资深专家,组建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组,召开评审会,对申报的技术装备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视需要可以组织企业答辩或实地考察。
(三)评审会结束后,第三方机构负责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国家能源局。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根据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有关文件要求,对第三方机构评审的技术装备及其依托工程可行性进行评定。
第九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国家能源局反映,并提供所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异议提出者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决定受理的异议,由国家能源局转送原第三方机构,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复审,复审专家组由原评审专家和相关专业小同行专家构成,视需要可以组织企业答辩或实地考察。国家能源局根据第三方机构意见,形成最终复审意见。
第十一条经复审认为异议不成立或不足以影响首台(套)评定结果的,维持原评定结果;认为异议成立或存在其他问题的,不予列入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
第十二条经公示无异议,或相关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国家能源局以公告形式,发布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并负责定期更新。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研发及售后保障能力、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情况、技术装备适用范围、国内外技术装备发展现状及应用前景、主要技术规格参数和技术水平、运行安全风险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材料、科技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证明等。对于尚未应用或应用时间少于半年的技术装备可不提供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材料,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技术方案评审意见或产品检测(测试)报告代替。〔具体格式见技术装备申请报告(参考)〕
第十四条申报材料应按上述要求整理,内容完整、格式清晰,能够真实、准确、充分地反映申报单位和技术装备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从以下方面评审:技术先进程度、技术复杂程度、市场推广前景、知识产权情况、社会和经济效益以及制造企业资质、研发与生产能力、质量与售后保障能力等。
第十六条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审专家要求具有高级职称,且从事相关领域技术工作超过10年,专家组成员要涵盖所评审项目的所有相关专业方向,专家组人数不少于7人,并回避前期技术方案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国家相关科技项目支持研制的能源技术装备和能源领域“短板”技术装备经评定优先纳入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
第十八条对于能源领域亟需的重大技术装备,可根据技术装备研制进展“成熟一个,评定一个”。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将基于用户意愿,积极协调用户企业承担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任务。
第二十条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其依托工程,含应用该技术装备前三台(套)或前三批(次)的其他能源项目,享受《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8〕49号)中明确的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鼓励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单位利用商业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等,加强风险保障。
第五章 监管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托工程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等。确定依托工程的技术装备,自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发布之日起,三年内依托工程未开工建设且未上报说明理由的,自动取消其首台(套)资格。如发现存在材料造假等虚假申报不良行为,国家能源局将取消其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资格,相关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三条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托工程投产运行一年后,用户单位应联合技术装备研制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权威机构开展示范应用自评价,形成自评价报告,并通过原申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上报国家能源局。自评价内容包括:依托工程完成情况、示范效果、技术装备运行情况、安全可靠性评价等。
第二十四条国家能源局适时组织开展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效果评价,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根据自评价报告,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情况进行评价,作出最终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经评价示范成功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列入“能源产业技术装备推广指导目录”,相关地方、企业可据此在后续能源项目建设中推广应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请报告(参考)
2.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请材料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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